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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价值的定义

    
     对于法的价值这种“绝对超越指向”的形而上的认识,法学界一直是忽略的。迄今还未见任何其他学者的著作有过先论。在哲学领域,关于价值的“绝对超越指向”的性质,哲学家们已经有所注意。如以德尔班、李凯尔特等为代表的新康德主义就认为,价值是处在客体与主体的彼岸的东西,它不具备实在性而只有意义性,它是一种虚无缥缈的现象,但它却是人类文明所不可或缺的。德国哲学家M·舍累尔认为,有这么一种经验,它的对象对于理性是封锁着的,它在认识这些对象时是盲目的,我们可以从中了解真正客观的对象及永世长存的体系,如价值和价值的等级。美国哲学家D·比德内断言,价值世界超然于实在的自然界境界之外,又超然于现实的文明世界的境界之外,它是乌托邦的观念形式的超感觉世界。 他们的观点,在中国哲学领域一直受到批评。就我来说,我也不完全赞同他们的主张,甚至在许多方面都与他们持不同或者相反的主张。但在肯定价值具有绝对超越指向性质的认识上,却是相近的。而且也应当认为,在这一点上,他们的相关观点与学说是科学的。

法的价值的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与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统一于法作为客体对于其主体——人的意义,它们是相对区别而又彼此互动的两个价值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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