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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卓泽渊 » 法的价值 » 二.法的价值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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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价值的定义

    
 

     法的价值也因其具有绝对超越指向的性质,而使其具有永恒的指导意义,成为人类法实践的永远追求、不断完善的动力。所以,在最终意义上,人类无法完全实现自己的法的价值追求,但也正是这种无法完全实现的追求,使人类在法上的前进步伐永不停歇。法的价值的超越指向意义使法具有了神圣的信仰,是人们关于法的崇高希望、精神支柱和信念依托。

   

     理解了法的价值是人们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使我们能够理解历代圣哲、先贤、清官为什么能为法的实现死而无怨、死而无憾。历史上,不乏为了法而无视权贵,甚至敢于牺牲的勇士。他们何以能为法而视死如归,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清楚其行为对于法的意义(实际上也是法对于人——他人和社会的意义),在于内心确信为法的理想而捐躯具有无上的荣光。

   

     理解了法的价值是人们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就能理解为什么许多受到法的制裁的人还会感觉得罪有应得、认罪伏法,甚至很欣慰,并感激对其进行处罚的司法官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有对法的价值认同。中国古代学者早就注意到了这一点。南宋永嘉先生的《八面锋》中《用法公平则人无怨》中写道:“昔管仲夺伯氏骈邑三百,没齿无怨言。圣人以为难。诸葛亮废廖立为民,徙之汶山。及亮卒而立垂泣。夫水至平而邪者取法,鉴至明而丑者忘怒。水、鉴之所以能穷物而无怨者,以其无私也。水、鉴无私,犹以免谤,况大人君子怀乐生之心,流衿恕之德。法行于不可不用,刑加乎自犯之罪,天下其有不服乎?”

     理解了法的价值是人们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才能使人们具有为法而献身的精神。其实这种献身精神并不仅是为了实现法,更是为着实现法的价值: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乃至整个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

 

     法对于人的意义中,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与人的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两个方面呈现出层级递进关系。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法满足人的需要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这是法作为价值客体必须具有的。同时,由于法是人的创造物,因而,人们在创制它的时候就赋予和确定了它的价值。法的价值包含着人们关于法的永恒的终极理想,凝结着人类的法精神与法信仰,所以它才具有绝对超越指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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