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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值—价值观—价值论

    
    我国社会科学界一般认为价值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体现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二是指客观事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哲学价值论研究的开展和深入,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价值概念进行不同的诠释。有的学者认为,价值一般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意义;也有的学者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对于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正价值)或消极意义(负价值);还有的学者认为,价值应是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的效用。有的学者揉合上述观点提出自己的主张认为,价值“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 也有人认为价值是指“一切能够满足人和社会需要的东西。换言之,‘价值’是指物满足人和社会需要的那种属性,即物对人和社会的有用性,是指对人的生存、发展和享受具有积极意义的一切东西。”

   更有学者认为,“所谓价值,既不是有形的、具体的存在所构成的实体,也不是客观对象与主体需要之间的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而是人类所特有的绝对的超越指向。” 价值立足于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但并不局限于这一关系。

    马克思不仅揭示了经济学中的价值含义,而且还指出了作为一般意义的价值概念。他曾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 马克思关于价值概念基本含义的论述,对法的价值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但随着价值论研究的深入,我们还肩负着发展和推进有关理论的重任。      

   在笔者看来,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包括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两个方面。

   价值的主体是人,或人之延伸与结合,而不是物。最基本而最终意义的价值主体只能是人。“凡是谈论价值,从根本上说都应当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

   价值的前提是人的需要。没有人的需要,价值就不可能得以体现,就没有价值问题。人的需要是多层次多方面的。

     价值观,是人们对价值的认识、看法、见解的总称。它包含着感性的价值认识和理性的价值认识两个方面。感性的价值认识也就是价值观念,而理性的价值认识即是价值理论,它是有一定系统性、整体性、独立性的价值理论单元,亦称为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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