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丰富法和法学的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对于任何科学研究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研究方法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科学研究的成败以及发展状况。历史上,法学理论的许许多多的重大更新和发展,甚至都与其研究方法的更新和发展密不可分。历史上的法学流派往往都有其研究方法上的独到之处。每一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往往都意味着法学研究新发展的来临。 法的价值是法学界长期采用而又未予以应有正视的科学研究方法之一,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十分重视价值问题,并且从多种角度对价值开展了研究。” “马克思提出了判断事物和法律价值的标准……马克思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中还研究了有关民事诉讼中的价值、价值补偿和额外价值。在《“莱比锡总汇报”的查封》一文中,马克思还探讨了有些无价值的存在物,尽管它无价值,只要这种权利是不违法的,也有存在的权利。” 还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价值论形成以后,文明社会法哲学价值论领域发生了历史性的伟大变革。”并说“在马克思法哲学理论中,价值论问题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 在我看来,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未正面地以法的价值为题专门论述法的价值,更未明确地给法的价值下过任何定义。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确运用法的价值方法对许多法学和法律命题作出了极为精辟的论述。
我们现有的被普遍认可的法和法学研究方法,均是从主体认识法的手段、工具或途径的意义上被提出和确认的。而从主体出发,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的角度认识法的研究方法——法的价值论方法,却被不应有地忽略了。我们确立并采用法的价值研究方法必将有助于法和法学研究方法的丰富、更新,有助于从新的角度运用新的手段促进法的实践和法学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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