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提升法和法学的理性层次
对于法的价值的研究有助于提升现实社会法的理性层次。法律本身应当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理性发展的产物,也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理性发展程度的标志。我国法和法学理性层次较低的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对于法的意志性和本质观有着许多错误或偏颇的认识。在我国近几十年的历史上,法律一直被作为阶级统治工具来认识和使用。法的阶级意志理论和阶级本质观之所以能够得到中国社会的普遍认同和权力层面的共同认可,与此是不无关系的。如果仅从某一个侧面来看,这种认识或许并没有什么错误。但如果将其作夸大的发挥,甚至认为,法仅是为阶级和阶级斗争而存在的,显然就进入了认识的误区。 而我国社会正是长时期地处于这种误区之中,就必然使得我们对于法的认识过于肤浅而缺乏理性。
法的价值研究是对中国长期缺乏理性指导的法学的重大发展。我国现有的法学体系实际上是前苏联20世纪50年代法学模式的修缮品。前苏联的这一模式是在激烈的政治斗争中产生,并为激烈的政治斗争服务的。当时没有,也不可能对法和整个法现象作出深刻的理性思考。适应革命需要的实践性、实证性是整个法学体系的主旋律。我国模仿了前苏联的这一模式后,由于政治斗争在我国从未间断过,所以,对前苏联法学的实践性和实证性是求之若渴,更未能对法作出超越实证的理性探索。这种片面强调实证、忽视理性的法学体系,在我国一直延续,其影响还不会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现在在法学中名正言顺地研究法的价值问题,实际上是对中国40多年来片面强调法学阶级性的校正,是从理性角度对法学的重大发展和完善。
法的价值研究对我国整个法学理论的升华都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基本上是注释型的(还称不上严格意义上的注释法学)。整个法学体系,且莫说部门法学,就是法理学,也似乎只是共产党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说明书。感性的议论有余,理性的思考不足,简单的解说有余,复杂的思辨不足。法学被整个地降格了。许多学者或其论著很少能对刑法、民法、诉讼法的任务、目的、最高价值、最终目标,以及相互协调,它们与人,与人的文明、理性、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的关系,从理论上清楚地讲述。法的价值研究,正是强化中国法学理性内容的契机,虽然不会因为它的发展就使整个法学完全改观,但如果予以足够的重视,或许它真的会成为使整个法学向理性化迈进的突破口,而导致整个法学体系的理性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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