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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的价值实现的动力

    
   人都是有理性的,理性使人能够判断善恶,并选择善恶,弃恶从善。人类的理性是人类在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经过思维的作用而发展形成的圣物。她是人类所独有的,是人类比其他任何动物更高级的重要方面。人类是有理性的动物,他过的应当是一种理性的生活。理性是人们判断善恶的试金石,它能提供人们用以判断是非的标准。尽管人类的发展充满着理性。但是,人类总是在理性与非理性的综合作用下生存和发展的。就人的整体来说,应当总是有理性的,但就人的个体来说,是否具有理性就未必了。有的人甚至是远离理性而一直或主要受非理性的控制。个人的理性程度的高低,与人类的发展阶段联系在一起,与其家族、民族、血缘、地缘、种族、文化密切相关,与每个个体所接受的教育有着密切联系。人的理性告诉人类,应当过一种安全、秩序、富有、自由、平等、幸福、正义的生活。但是人类的邪恶就可能使人类无法过上这种生活,因此寻找或创造某种措施,对人类的邪恶予以制约就成为了人类理性的要求。法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的。法一产生,人就赋予了它追求正当生活的使命。

   人类在理性的指导下,对邪恶的仇视,对美好的向往,就是人类追求法的价值实现的主体动力。

2.实现法的价值理想

   人类有着自己关于法的理想,人类为自己关于法的理想的奋斗过程包含着众多法的价值实现的过程。或者可以说,人类法的理想的实现过程是由无数个法的价值的实现过程构成的。

   人类法的理想的内容也是十分丰富的。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治、正义、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等等,都是其构成部分。为了这些理想的实现,人类将永无止境地追求。就特定的个人来说,则可能耗尽其整个人生和生命。

   对于苏格拉底案件中的价值状态,有学者进行过分析,认为,墨勒图斯、克力同、苏格拉底都有自己的价值状态。他们对雅典法律以及法律判决的视角的不同,归根结底在于价值姿态的不同。

   在苏格拉底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案件中不同的主体都有自己的价值认识,都在谋求自己认定的法的价值实现。其中至为伟大的,当然是苏格拉底。他用自己的勇敢,甚至生命实践了自己的价值认识。而且是在可以权变的情况下,他毅然决然地坚守自己的准则。他应当,而且也确实“被看作是为追求真理而死的圣人” 。非但如此,他也是实现自己法律理想的圣人。是他的法律的理想使他具有了面对死亡而无所畏惧的勇气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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