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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卓泽渊 » 法的价值 » 四.法的价值实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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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的价值实现的动力

    
 法的价值实现必须有一定的动力和动力机制。如果没有动力来源,法的价值实现将是不可能的。法的价值实现的动力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主体的动力:人对邪恶的仇视,对美好的向往,以及对于邪恶与美好之间的理性选择;人们关于法的理想,她对于人们具有的感召和鼓动的力量。二是客体的动力:法本身的价值设定或者价值期望,法自身的动力根据。

(一)法的价值实现的主体动力

1.去恶扬善的道德期求

   人类有邪恶,人类仇视邪恶,法正是人类摈弃邪恶、战胜邪恶的锐利武器。人的邪恶只是人畸形发展的结果。但是人的畸形发展却是难以完全避免与彻底杜绝的。人类的恶,从出现以来也就从未绝迹。损人利己、巧取豪夺、以强凌弱、杀人越货等,虽然一直为人们所不齿,但是人类自从有了自私的观念之后,就从未消除过。灭绝人性的人可能为祸百端,善良之辈也可能有一时之恶行。人类的恶行一产生,人类就谋求将其予以消灭,但是历经千百年的努力,人类不仅未能将其消灭,而且罪恶越来越发展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人类在社会的发展中终于发现,制止罪恶发展的一个极为有效武器是法。法远比其他任何控制手段都具有更强的外在约束力。 邪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之一;对于邪恶的仇视,是人类运用法的重要动因。法能够战胜邪恶,实现安全、秩序、公平、正义的价值,正好能满足了人类的相关需要。人类也就为着对邪恶的否定,而期盼并追求法的价值实现。

   在恶行不断的人世,如果人类没有美好的追求与恶行相对抗,罪恶不知要发展到何种严重的程度。人类美好的向往是每一个人内在的抗拒罪恶的武器,是人的整体要制裁个别罪恶之徒的心理依据,也是人们在制裁邪恶上能形成共识的认识基础。在总体和本原的意义上,人都是向往美好的,都有美好的向往。法正是达成美好向往的途径。法的价值中就包含着人类对自由、平等、正义、全面发展等的向往。面对邪恶,人类总是想方设法将其制止。自从邪恶一产生,人类的理性就指引和昭示人们,努力地谋求驱逐邪恶的手段。人们找到了道德,使用道德的荣辱、善恶等准则来调整人们的内心,使人们去恶扬善。人们找到了宗教,发挥宗教对于人心的控制作用,抑制人性的丑恶,张扬人类的善性与善行。人类找到了法,法被赋予了自由、平等、正义等人类的美好期望,对于恶行采取有力的外在强制措施予以禁止。对于美好的追求,是人类谋求法的价值实现的重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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