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法的价值实现的障碍
A.社会民众对于法的价值的偏执认识
对于法的价值的误解,并不是由于相应主体的故意,而是由于其无知。但是对于法的价值的认识的偏执,却是相应主体故意坚持错误认识的结果。偏执的价值认识者是知道自己的错误所在的,但是基于某种原因,而又故意坚持错误的价值认识,并将错误的价值认识用于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社会民众对于法的价值的偏执认识,往往都会导致他们知法犯法的违法行为。
远古的舜,是中国的大圣人之一。据传说,他的父亲、继母、同父异母的弟弟,都曾想谋害他。或是谋其财产,或是嫉妒其才能等。他们让舜修谷仓,待舜到仓顶后,他们抽掉梯子,放火烧仓,意在烧死舜;他们让舜去掏井,当舜下到井底,即砍断井绳,往井里填土石,想将其活埋;他们请舜喝毒酒,并打算不能毒死他时,即用斧头砍死他,甚至谋夺舜所珍爱的妻子。在神的帮助下,他一次次化险为夷。但他对他们依然孝敬、友爱如初。并未对其父母与弟弟进行控告,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些故事难免有后世的穿凿附会。孟子曾演绎了舜的父亲犯杀人大罪,舜从天子的监狱窃负而逃的故事。 朱熹在作《四书集注》时两次援引了这一故事。 尽管这些故事的真实性大可怀疑,但是,它能千百年地流传,就已经表明了我们这个民族的传统价值观念。明知侵害自己者非法,而不控告,而不求助法律以自保;明知违法,却听任和遵从自己之错误的价值认识而违法。这些都是行为人价值认识的偏执的结果,而非对于法律或法律的价值准则不知。
对于法的价值认识的偏执的情形是多样的。战国时期,晋国邢侯和雍子为争执田产而诉讼,很久都得不到判决。司法官景伯到楚国去了,叔鱼代理司法官职务,执政官韩宣子命令其判决旧案。他一审该案即发现,罪在雍子。雍子就将自己的一个女儿送给叔鱼,叔鱼受贿后,反将邢侯判为有罪。邢侯非常愤怒,将叔鱼和雍子都杀死在朝堂之上。 景伯为何将案件久拖不决,是否有今日司法官员“以拖代决”的恶习尚不可知,在此也姑且不论。对于邢侯来说,他也应当知道事情的原委与法律的是非,但他并不通过正常的途径寻求法的公正,而是采取了非法的行为来发泄自己的愤怒,以致酿成了自己的犯罪。其对于法的价值的认识也是偏执的。
社会民众对于法的价值的偏执认识,在今天依然存在。而且还十分普遍。尤其那些法律意识很少,又以一己之歧见作为自己对于法的价值的认识者,更容易对法的价值采取偏执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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