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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价值实现的障碍

    
   社会民众对于法的价值的误解,也可能是他们用政治观念、道德观念、习惯观念代替法律观念的结果。与法并存的社会规范与社会观念都是多重的。在有意无意之间他们都有可能用其他的观念代替法律观念,用其他准则代替法律准则,从而导致对于法的价值认识的错误。由于受长期过分强调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影响,许多人至今依然认为,法只是针对阶级敌人的,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因此,只要是人民,是好人,法就不可能对其予以法律制裁。或者认为,法的目的就是进行阶级斗争,因此,法的解决社会纠纷、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维护社会公正的意义就受到怀疑。这些都是用政治观念代替法律观念的结果,都是对法的价值的误解。

   

    B.执法官员对于法的价值的误解

   

    这里所说的执法官员是广义上的,包括着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有法律适用职权并进行法律适用活动的所有官员在内。执法官员对于法的价值的误解是经常存在的,尤其是在执法官员素质低下的情况下,误解更会经常发生。社会上长期有一种对于法的误解,以为,法不是科学,而是政治,只要思想觉悟高就可以胜任执法工作。这简直是对法律的极大误会。执法实践中,执法官员曲解法律的事多有发生。有时是对法律的文字理解的问题,有时则是对法律设定的价值认识的错误。在二者之间有可能存在因果的关系。 例如对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关于预售合同登记的法的价值的误解,就是极其典型的。而且这一误解在现在还相当普遍,并导致了一系列错案的产生,许多错案正在或即将继续发生。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对于本款的文字理解错误,一是将该款的“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与“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混淆;二是将“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与“房产变更登记”相混淆。这种错误是严重的,它会导致把仅仅是房产预购预售的法律关系(尚未完成的房产交易),当作已完全建立的房产购销法律关系。既影响严格依法办事,违反法治精神,也影响在当事人之中正确划分权利和义务,损害法的公正。

(2)对于法的价值的偏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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