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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卓泽渊 » 法的价值 » 三.法的价值实现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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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价值实现的障碍

    
(3)宗教价值观念影响法的价值实现

   宗教是一种文化现象,由于它在人们信仰中的地位,其价值观念对于法的价值实现的影响更是不可低估。以伊斯兰教与伊斯兰法的关系为例,就可以得到一个梗概的了解。伊斯兰法中的许多内容都具有宗教教规的含义。法律所以禁止偶像崇拜,是因为偶像崇拜为伊斯兰教所坚决反对;法律所以禁止饮酒,是因为醉酒会使人不知所云,妨碍正常履行礼拜的义务;法律所以禁止利息和买卖不确定物品,是因为伊斯兰教反对剥削提倡均贫富的宗教理想;法律所以允许人们通过补赎、济贫和释放奴隶来代替刑罚,是因为真主是“至宥”、“至赦”和“至慈”的;法律所以禁止吃猪肉、血液、自死物、野兽吃剩下的动物以及非诵安拉之名而宰杀的动物,是因为真主是这样命令的……可以说,在伊斯兰法中,几乎所有内容都显示着或潜含着宗教的价值准则。 但即使是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也是有区别的。当伊斯兰法的价值观念宗教化,或者伊斯兰教价值观念法律化的时候,法与宗教之间的价值冲突并不严重。而在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有所分别的方面,伊斯兰教价值观念与法的价值设定的差异,也就不言而喻。宗教价值观念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法的价值的障碍。

   如果说道德价值观念中还有很大的理性成分的话,宗教价值观念中的理性成分则相对较少。也正由于它的理性成分较少,因而人们笃信不疑的可能性就特别大。宗教价值观念与法的价值观念之间常常具有很大的差异,有时甚至根本对立。宗教价值观念对于法的价值实现并不仅是障碍,也还有助益的一方面。只是在这里,我们侧重分析它对于法的价值实现的障碍方面。

   宗教价值观念对于法的价值实现所形成的障碍情形,首先,是因相关宗教的价值观念的差异而有别。有的宗教与法的价值冲突相对较少,有的则相对较多。其次是与公民的宗教价值观念深入的程度有关。在政教合一的国家,由于宗教深入人心,宗教教规与法律规范的似是而非,宗教价值观念就可能在自觉与不自觉之间构成对法的价值实现的障碍。在政教分离的国家,宗教教规与法律规范同时作为社会规范而存在,并同时发挥作用,宗教价值观念对于法的价值实现的影响就难以彻底克服。在不主张(提倡)信仰宗教的国家,公民的宗教价值观念相对较少,它们对于法的价值实现的影响也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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