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关于站主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搜索
返回首页  法理学科  法与经济  法治国家  法的价值  马恩研究 
ba aa
   法理纵横  法与行为  法苑抒臆  序跋剪辑  碧野飞花  特别视角  漫卷诗风  法网时评  网友荐稿  杏坛新绿  法坛时讯  呓语实录
法学-卓泽渊 » 法的价值 » 二.法的价值实现的条件
    Print


二.法的价值实现的条件

    
   执法官员的价值选择仅在于,法律有多个并行的规定,其中没有等级层次的差异,运用何种规范都是合法的,而运用不同的规范又有不完全相同的情形。这时,有解释权的执法官员就有必须作出相应价值选择的问题。

   执法官员的价值选择是以法律或法律规范,以及对相关案件解决方案的选择作为手段或途径的。执法官员通过对不同法律或法律规范的选择,或者对不同解决方案的选择,达成其价值选择的目的。执法官员不能在法外去寻求自己选择的价值。也就是说,执法官员的价值选择也是在法律范围内的选择,而不能超越,更不能违反法律。一进城打工的农民,应一个私营商店主的约请,为其搬卸玻璃。并谈定了酬金。在搬卸的过程中,农民被玻璃砸伤,成为终身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农民对店主提出赔偿诉讼。这时,法官对于原告的生活费请求,可以采取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的判决,也可以采取要求被告按月分期支付的判决。法官的这一选择,表面上似乎没有多大的差别,但实际上却有很大的差异。因为一次性支付,在数额上,可能会比分期支付要少一些,但原告的利益能够得到较好的保障,没有被告以后可能丧失支付能力的顾虑和风险。而分期支付,在结果上,可能会使原告得到更多一些数额,但一旦被告丧失支付能力或者拒不执行判决,原告的利益实际上就无法得到保障。后来,法官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判决了一次性支付。法官所作出的判决方案的选择,也是法官的价值选择。

(五)社会民众具有普遍的法的价值认同

   法的价值认同是人们对于法的价值准则、价值目标或者价值观念的自觉或者不自觉的一种赞同、遵从、认可等。法的价值认同与一般的价值认同一样,有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有了法的价值认同,才会有共同的对于法的价值的信守,才会转化为人们对法的共同信守。在法的价值认同的前提下,法才能得到人们的心理支持。在法的观念上,人们才可以形成与法的价值取向一致的价值认识,自觉接受法的规定和法的要求,而不至于反对法、抵触法;在人们的法行为上,才会更自觉地接受法的指引,严格依法办事,使法的遵守,不再是人们的被迫行动,而成为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在法的适用上,对于司法机关的法的适用,人们才会予以接受或者支持。法的价值认同必将有利于法的价值实现。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卓泽渊 教授
 卓泽渊个人简历





 卢云教授生平简介

法理学科  法与经济  法治国家  法的价值  马恩研究  法理纵横 法与行为  法苑抒臆  序跋剪辑  碧野飞花  特别视角  漫卷诗风  法网时评  网友荐稿  杏坛新绿   法网时讯  
关于网主.. |.. 版权说明..| .. 网站简介..| .. 学术历程..| .. 网站希冀..| .. 联系网主..| .. 后台管理..| ..学术观点
法学-卓泽渊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c) 2004 Juristic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road Medi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