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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卓泽渊 » 法的价值 » 二.法的价值实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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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价值实现的条件

    
   执法官员是否具有一定的法的价值修养,与具有法的价值修养的程度,直接关系着法的价值的实现状况。执法官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法的价值修养。

1.执法官员应有良好的法的价值修养

   执法官员的法的价值观念及其修养对于法的价值实现,实际上也是法的实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执法官员没有法律价值修养,就像音乐欣赏家没有耳朵或不懂乐理,美术鉴赏家没有眼睛或不懂美术。执法官员没有良好的法的价值修养,就如音乐欣赏家没有较好的音乐知识修养,美术鉴赏家没有较好的美术知识修养一样。为什么法的价值实现需要执法官员具有良好的法的价值修养呢?

   这是因为,法的价值深藏于法律制度及其规范之中,没有足够的法的价值修养就无法认清法律制度及其规范的价值追求。除特别的法之外,在总体上法都包含着正义的价值追求。但并不是任何法都总是把正义随时写在纸面的。它往往都是通过法的具体的制度设定来体现的。要能透过法的制度及其规范而紧紧抓住制度及其规范背后的价值,必须要有足够的法的价值修养。

   这是因为,法的价值准则本身是难以准确把握的,没有一定的法的价值修养就无法准确认识社会与法律制度所认同的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一个深奥的问题。什么是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人的自由发展,等等,法律制度可以予以体现与追求,但是要将其做一个普遍适用的表述而放之处处皆准,就十分不易,甚至根本就不可能。社会所现存的法的价值观念与法律制度所内涵的法的价值精神,都令人难以理解,没有足够的法的价值修养,便无法把握法的价值。

   这是因为,法的价值之间还可能有错综复杂的冲突,没有足够的法的价值修养,要正确认识这些冲突并解决这些冲突,是不可能的。法的价值中包含着人类关于法的理想与希望。由于人类、法的价值、社会的种种原因,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再所难免。执法官员往往会面对“熊掌”与“鱼”的选择。在自由与平等相冲突,效益与权利相冲突,平等与效益相冲突……的时候,应当作何种选择而难以决断,甚至束手无策。如果没有一定的法的价值修养,更难想象。

2.执法官员应能体悟立法的价值设定

(四)执法官员能正确作出法的价值选择

   执法官员经常可能面对多个可以选择的价值目标。不同的选择会有不同,甚至根本相反的结果。执法官员所作的是在若干个价值准则中寻找出可供自己作为办案指导的价值目标。执法官员法的价值选择能力在其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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