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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卓泽渊 » 法的价值 » 二.法的价值实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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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价值实现的条件

    
   “在某种情形之下,保护国家代表者的国际法原则,是不能适用于那些在国际法上被视为非法行为的犯罪者的。干这些行为的人,不能以他们的公职为庇护,企图避免在适当审判下的惩处。”

   “‘法律无规定者无罪’的原则”,并不是对主权加以限制,而是一般的正义原则。主张对于蔑视条约和保证不经警告就进攻邻国者的惩罚为有失公道,那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攻者必然知道他的行为是非法的,那么对他加以惩罚并没有什么不公道,如果对他的非法行为容许放任、不加惩罚,那才真正是不公道。”

   从这里,我们看到了军事法庭法官们的智慧,更看到了法官们运用法的价值的天才。没有他们对于法的价值——公道(正义)的准确把握,没有他们将法的价值准确地运用于相关法律的解释,对战犯的审判是很难顺利进行的。

   对于法律的解释,法的价值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法制发展到现在,人们对于剥夺谋杀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法律,已经没有任何疑问。然而,人类各国在无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第一次出现类似情况时,法律解释就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里格斯诉帕尔玛继承权案件的审判就非常有说服力。

   在19世纪的美国纽约州,帕尔玛的鳏居祖父以为自己将不久于人世,遂留下遗嘱:在其死亡后,其财产全部由帕尔玛继承。数年后,其祖父身体还颇为健壮,并拟再婚。帕尔玛害怕其祖父再婚后修改遗嘱,就将其祖父毒死。帕尔玛被告上刑事法庭,他对于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与此同时,老人的两个女儿又将帕尔玛告上民事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帕尔玛的继承权。

   这个民事案件到现在来处理当然并非难事。而在当时,法律上没有谋杀被继承人者应被剥夺继承权的法律规定。这时,法官就十分为难了。因为帕尔玛对于其祖父遗产的继承,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判决帕尔玛没有继承权,显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而且还有不依法办事的嫌疑;如果判决帕尔玛有继承权,显然极不公正与善良。如何理解当时的法律规定就成了非常重要的问题。当时是法官也承认依照表面的法律规定,帕尔玛应当享有继承权。然而他们认为,在“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条文背后有着“诚实信用”原则,在“不得伤害他人”的条文背后有着“保护个人权利”的原则,同理,继承遗产的条文的背后也有“不得有过错”的原则。《遗嘱法》是不容许继承人谋杀被继承人的。法律是包括法律原则的,帕尔玛违反了法律原则,当然违反了法律,因此,帕尔玛不应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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