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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卓泽渊 » 法的价值 » 二.法的价值实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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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价值实现的条件

    
   法的价值制度表现的困难性,是法的价值难以得到明确设定的客观原因。立法中的法的价值设定不是一个简单地将法的价值写入法律条文之中的小事。它往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它需要立法者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状况、高超的文字表达技巧。它是一个专门化的技术性工作。它需要将法的价值的精神恰当、自如地融会于每一个原则、规范、程序之中。任何高明的立法者都有可能在法的制定过程中词不达意,或出现立法上的其它技术疏漏。只是技术高超的立法者会少犯一些错误,使法的价值在法律制度上得以最好的体现。

   法律制度上价值设定的主观和客观的困难,使得立法工作在更大的程度上不得不依靠立法专家来完成。就是立法专家们也不可避免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因为他们也同样会面对立法中关于法的价值的各种困难。只是说,他们与其他人士相比较能够更好地认识法的价值、表述法的价值,并为法的价值实现设置相对良好的制度而已。由于认识层次、法律知识、道德观念等各个方面的影响,立法专家们,对于法的价值也会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见解。不同立法专家起草的法律可能在价值上相互矛盾。由不同立法者分别起草不同部分的同一法典,也可能在同一价值的认识与运用上存在某种差异,在法律实践中导致矛盾和问题。法律制度的价值设置是必须而又困难的。

3.法的价值应在法律制度上得以始终贯彻

   法的价值的设定是一个极其艰苦的工作。在立法上,既定的法的价值追求不仅是在基本原则的设定时要予以体现,这是非常重要的。在非原则的具体规范的规定中,也应当予以始终如一的坚持与贯彻,努力避免在口头上肯定、实际上否定,原则上肯定、细节上否定的畸形状况。这种情况有可能是立法者故意的产物,也可能是立法者的过失所致。

   马克思在批判“1848年11月4日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时说,“这个虚伪的宪法中常常出现的矛盾十分明显地证明,资产阶级口头上标榜是民主阶级,而实际上并不想成为民主阶级,它承认原则的正确性,但是从来不在实践中实现这种原则……这个宪法里包含了原则,——细节留待将来再说,而在这些细节里重新恢复了无耻的暴政!” 因此,我们在对资本主义法的批判中,经常使用的就是它在口头上肯定、实际上否定,原则上肯定、细节上否定的批评用语,来揭露其虚伪性质。这是针对资产阶级法的故意掩盖其阶级本质而言的,也是资产阶级经常采用的立法技巧。无产阶级无须采用也不应采用这种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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