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法的价值实现的条件
法的价值在法律制度上的确定也受制于立法者们的法的价值认识和价值选择。把秩序作为首选价值的立法者,不可能把对于公民自由、民主的保障放到特别重要的位置。在自由、民主与秩序相冲突时,受到抑制的只能是自由、民主,而不是秩序。在公平与效益相冲突的时候,有的立法者会特别重视公平,有的立法者会特别重视效益。不同的价值定位也同样会导致不同的立法结果。
法的价值在法律制度上的正确确定,要求立法者具有良好的价值观念而不受自己职业、个人偏好的影响。因为法的价值在法律制度上的确定,与立法者的身份也有着不容忽视的关系。在我国的立法活动中,许多立法官员都不是专职的,他们一般都有自己的行业或部门归属。我国部门立法的现象还十分突出,问题也十分严重。但是立法要完全不考虑相关部门,不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在制定和执行上都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然而部门的介入又会使立法受到部门的影响,出现部门立法的弊端。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者尽力摆脱自己职业、个人偏好的影响,使法的价值确定是人民意志的反映,而不是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人的意志的反映。
2.法的价值应在法律制度上得以明确设定
法的价值是由法律制度具体体现的。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中,法的价值设定特别重要。它是立法意图得以贯彻的重要环节。法律制度上价值设定的偏差,必然会导致执法、司法官员对于立法原意的误解,使执法、司法偏离立法中所设定的轨道,达不到立法的目的。将法的价值准确、明确地体现在法律制度之中,是一件极其艰难的工作。高明的立法者们总是为法的价值如何在法律制度被准确体现而绞尽脑汁。
立法者总是期望自己的立法意图能在法律制度中得到最好的体现与贯彻。然而,立法中的价值设定未必都能尽如人意,甚至常常免不了事与愿违、适得其反。法的价值在法律制度上未能得以明确设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结果都不利于法的价值的实现。
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太低,是法的价值难以得到明确设定的主观原因。任何一个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都有其一定的价值追求。由于这种价值追求不是都能用文字直接展现的。即使有直接体现法的价值追求的法律规定,至多也只能是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定。法的价值更主要的还是通过法的具体规定来体现。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太低,就无法把握立法的价值定位,更难以运用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实现立法上的价值目标。法在价值设定上的许多问题,往往都是由立法者对于法的无知或者少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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