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法的价值实现的条件
法的价值实现实质上是法的实现的构成部分。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规定经过法的实施被转化为社会现实的过程与结果。法的实现包括着法的实现过程——法的实施,也包括法的实现结果——法的实施的社会效果。过程是结果得以实现的条件或前提,结果是过程的结局或终了状况。法的实现对于法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意义。任何法,制定得再好,如果不能被良好地执行,其社会意义也会极其有限。法的价值实现在法的实现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甚至是法的实现的精神所在。
法律制度一旦确立,相应的价值追求也就由立法者所赋予并蕴涵在法的规范之中。法的实现中也就包含着法的价值的实现。在法的实现的若干方面中,法的价值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法的价值是法的精神内核所系。没有实现法的价值的法的实践,就会走向法本身所期望的反面。只有实现了相应的法的价值,才能说有真正的法的实现存在。
(一)法律制度具有良好的法的价值设定
1.法的价值应在法律制度上得以正确确定
法的价值的确定对于法律制度的建立具有首要的意义。拟制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什么样的法律规范,都是在法的价值的指导下进行的。在良好的法的价值指导下的立法中,很难有恶法,在反动的法的价值指导下的立法中,不可能有良法。
人类的法制史为此提供了充分的说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法西斯的许多立法,其价值首先就定位在实现对其他国家和民族进行侵略和奴役,因而其法律就充满着侵略、奴役、残暴和血腥。再如日本在亚洲的侵略战争,它也有其国内的法律根据。由于其立法的价值定位就是侵略,所以其法必然是发动侵略战争的恶法。在法西斯德国和日本,侵略立法下的恶行给全世界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当然,我们不能说德日两国的侵略行径都归因于其国内立法的价值目标错误,但只要我们反观一下德日两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和之中的立法,我们就不难得出结论,它们之间的确不无关系。
法的价值在法律制度上的正确确定首先取决于统治者的立法意图。虽然理想的法律制度应当是民意的体现。但在社会生活中,立法的情形却恰恰与此相反。掌握着权力的统治者如果不是受到民主的制约,总是想方设法将自己的意志装扮成民众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使之成为法律,并借此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立法的价值定位是统治者对于即将制定的法律制度的期望的直接表现。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