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的价值实现的含义
(二)法的价值实现的定义
给法的价值实现下一个定义,是一件颇为困难的事情。但为了论述的继续进行,我只得根据自己的一己之见,试对法的价值实现作如下的定义:法的价值实现,是法的价值目标的现实化,价值选择、价值评价等的过程与结果的总称,是法的价值活动的目的得以现实化的过程与结果。法的价值实现也是法的价值主体作用于法的价值客体,而使作为客体的法的潜在价值、内在价值转化为法的现实价值和外在价值,对主体——人产生应有或期望意义的过程。它是法的价值客体的主体化的过程,是法在价值方面产生实际影响、效果、效益的过程。法的价值实现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实践,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
法的价值实现首先是指法的价值目标的现实化。法的价值目标是非常丰富的,它包括秩序、民主、法治、自由、平等、人权、权利、理性、正义、人的全面发展等,它们都是法的价值的方向、终点与归宿。法的价值目标标志着人们对于法的期望和理想。任何法的价值目标都是人类理想的结晶,是人类在自己的社会实践中概括总结出来,并经过一代又一代人,不断精炼,不断追求而固化的。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人类法信仰的意义。人类为了自己关于法的价值追求,可以奉献出自己的辛劳乃至生命,也在所不惜。法的价值目标的现实化,也就是人类期望和理想的现实化。法的价值目标具有指引人们关于法的行为方向的意义。人们的法行为,包括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守法行为、法律监督行为等等,并不是简单的社会活动。这些行为如果没有正确的方向,就达不到人类的目的,甚至会走向人类期望的反面。法的价值目标可以指引人们,使人们的法行为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法的价值目标还具有终极追求、归宿的意味。尽管它具有绝对超越的性质,但是这也正是它无穷魅力之所在。在无法最终企及的无限追求之中,法进步了,人也进步了。法的价值目标的现实化也许永远只是阶段性的。一个一个的阶段性的法的价值目标的现实化,也就构成了法的价值实现的历史链条。
法的价值实现既包括结果,也包括过程。有的学者认为实现只是对结果的概括。其实,这只是最狭义的实现。在一般意义上,实现应当是过程与结果的统一,或者是过程与结果的复合体。法的价值实现也是这样。它既包括法的价值实现的过程,也包括法的价值实现的结果,是过程与结果的结合。本文也尽可能既研究其过程,也研究其结果,并且力求将二者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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