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
以上原则是在借鉴传统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和现代经济学帕累托原理、经济分析法学库斯定律的基础上,根据法的价值冲突的实际提出的。必须坚持法的基本价值,在法定价值优先的原则之下,综合运用其后的三大原则。它们若能在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时起到一定的参考或辅助作用,对法的价值的实现必定会有所裨益,对法的价值的研究也许会有所推进。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尽管我在以上的文字中使用了“成本量”、“效益量”,但是我并不认为,成本量和效益量是绝对的数量。它只是用于帮助我们对有关价值元素进行比对、评价的概略数量而已。
以上的几个原则,不论怎样,其运用都还得依赖主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以上所提及的数量,都不是具体的数量,都需要主体来确定,因此对主体认识的依赖性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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