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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

    
   在确定了以上数量并根据各种情况评估了以上数量的基础上,还应再考虑其它的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

4.最佳效益原则  

   最佳效益是人类行为的重要原则,也是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重要目标。在法的价值冲突中以最佳效益原则来解决冲突,无疑是相当重要的。可供选择的若干个价值方案中,所选择的价值方案Sx必须是在可供选择的范围中效益最佳的。如果在所选价值或方案Sx的效益之上发现了另外的价值或方案Sn具有更高的效益,就应选择效益更好的Sn而不是Sx。

   最佳效益是以最佳结构、最佳运行为保障的。为了谋求最佳效益,必须首先进行最佳结构的选择。最佳结构的选择必须考虑系统方法,尤其是系统方法中的整体原则、整体优化原则。最佳运行中包含着运行的正常和运行的高效。运行的正常至少是指运行中无(或极少)内在障碍和外在阻碍,并且无(或极少有)对外界的负面影响。运行的高效强调的是运行的速度。如果没有运行的正常和高效也就不可能有最佳的运行,当然也就没有最佳的效益。

   最佳效益原则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核心原则。

5.补偿有余原则  

   在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上,如能有得无失,何乐而不为呢?当然谈不到补偿的问题。然而,在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时,或许不得不因追求某种价值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另一种价值。这时就必须坚持补偿有余的原则,争取得大于失。在“得”补偿了“失”之后尚有余裕,就可以说,能“得”的方案从得失上讲是可行的。否则,如果得失相当,就徒劳无益;如果得小于失,就无益有害。补偿有余,是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时必须坚持的起码原则。有了这一原则作保障,法以及法律调整的社会才能避免价值的错误决策导致的损失,才能获得真正的效益,得到发展。

   补偿有余中的补偿有可能是真实的补偿,即得失同类,“得”确实能补偿“失”;也有可能是虚拟补偿,即得失异类,“得”无法补偿“失”。在得失异类,得失无法互补,得归得、失归失的时候,就应当进行全面测评,以寻求最佳的选择方案和途径,以尽可能小的“失”获得尽可能多的“得”。

   补偿有余仅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在法的价值冲突中还应在补偿有余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地争取最大的“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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