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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

    
   在法定价值存在的情况下,实际上是不存在真正的价值冲突的。存在的仅仅是虚假的价值冲突。往往是有关主体自身的价值认识与法定价值产生了矛盾。如果按照自己的价值认识去行为,会违反法的价值要求,如果不按自己的价值认识去行为,自己又无法说服自己而产生的冲突——自身价值认识与法定价值准则的冲突。或者是由有关价值主体自身对法的价值认识的错误与法的价值准则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冲突——对法定价值准则的错误认识与法定价值准则的冲突。实际上,在这里,这些冲突的根源在于相关主体自身的价值观念。只要相关主体具有坚决服从法律的品格,能够克服自己与法的价值不相一致的认识,价值冲突也就很容易予以解决。因为这两种冲突,从严格的意义上讲,都是有关主体的误解所致,是由主体的认识错误而导致的虚假的价值冲突。

   在社会成员法律意识、法的价值认识水平低下的情况下,社会成员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认识与法定的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既不愿依法办事,又不能一意孤行而产生的法的价值冲突是最普遍的。但是,就是在有关主体关于法的价值认识的水平很高的情况下,也有可能产生类似的法的价值冲突。只是这时的冲突少些,容易解决一些而已。因为,这种冲突往往导源于相关主体的偏执。在冲突产生的时候,相关主体是意识到冲突的存在的,因此冲突的过程也是社会成员思想痛苦的过程。最终若能坚持法定价值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定价值准则行事,价值冲突也就得到了解决。否则,也可以解决相应的价值冲突。只是这种解决于一般的社会成员就可能是违法犯罪,于立法者就可能是制定出违反宪法或者立法法的法律制度,于执法官员就可能是枉法裁判。

   在社会成员法律意识、法的价值认识水平低下的情况下,更易于发生社会成员自己对法定价值准则的错误认识与法定价值准则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的表现是相关主体的执迷不悟。这种价值冲突在实际中大量存在,并不为有关主体自觉认识。这种冲突寄希望于主体当时的自身力量是难以解决的,——因为他并不知道自己发生了价值认识错误。除非他自己意识觉醒,或者为他人所警示或告知,而发现了自己的价值认识错误。解决这种价值冲突的措施,一是,提高相关主体的法的价值认识水平,使之能有对于价值认识错误的自觉警醒;二是,在法律上为矫正法的价值认识错误设定保障制度,并保证这种制度被严格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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