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
1.基本价值必须遵从原则
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遵从的准则。“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一种完全无视或忽视上述基本价值的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 法的基本价值的意义,应当是体现在立法和法的实施中的所有价值场合的。“在立法者和法官对具体的问题继续法律价值判断时,通常总要注意到该具体的价值判断不应该与基本的法律价值相矛盾。价值判断提出的这种体系上的整合性的要求,对于立法者和法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为什么要这样说呢?因为每一个具体的价值判断若不与体系保持整合性,那么,具体的价值判断的最终结果就会导致否定根本的、比较重要的法律价值。”
法的基本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必须遵从的价值,并且是其他价值的评价准则。法的价值中除基本价值之外的其他价值都必须遵从法的基本价值,其他价值必须服从基本价值。法的基本价值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人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须,公正是人类社会得以维持的保证。三者是一个整体,都共同服务于共同的最终目标——人类的全面发展。在衡量人类的法和法的价值的良恶时,法的基本价值就是最基本的评价准则。凡是违反法的基本价值的法都是恶法,至少都不是良法。
法的基本价值是执法者对于法定价值理解的基础,和对法律规定进行具体适用的指针。执法者在理解法的价值出现疑问或者困难的时候,应当以基本价值作为自己价值判断的思想根据。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官等执法者可以依法认定公民是否享有抵抗权,但在执法中不能自己行使抵抗权。这是执法者的身份所要求的,也是为了法定价值得以实现而要求的。执法者应当首先遵从法定价值。至多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基本价值,对法律规定(而不是法定价值)予以适当处置,即在法定幅度内调整。但始终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执法者以自己对于法的基本价值的理解而修正法律,是错误的;执法者不考虑法的基本价值的要求来适用法律,甚至走到法的基本价值所要求的反面,执法者也同样是有责任的。
2.法定价值优先原则
法治原则,包括法律至上原则,是法的价值冲突解决中必须坚持的原则。在法律设定有价值准则的时候,遵守既定的价值准则是最为必要的。有法律作为根据的,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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