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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卓泽渊 » 法的价值 » 三.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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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

    
   首先,价值中心论难免会导致价值认识上的偏颇,使被视为中心的价值失去中庸而公允的性质。有的认为法的价值应以自由为中心,有的认为应以平等为中心,有的认为应以秩序为中心,有的认为应以效益为中心……。这些“中心”学说各有所得是十分明显的,但各有所失也相当清楚。自由中心论,当然有利于人的发展、人的解放,但是也可能因此而忽视平等、忽视秩序等;平等中心说,当然有利于心理的平衡、社会的稳定,但是也可能因此而忽视自由、忽视效益等;秩序中心论,当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人们的安全,但是也可能因此而忽视人的自由、社会的文明等;效益中心论,当然有利于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但是也可能因此而忽视人们的自由、人权的保护等。以任何一个价值准则作为中心,都有无法克服的弊端。

   其次,价值是多元的,价值冲突必然是多元的,没有一个绝对的中心可以被适用于所有的价值冲突。即使以自由为中心,可以解决一切与自由有关的价值冲突。但它无法解决与自由无关的其他价值冲突,诸如正义与秩序的冲突,平等与效益的冲突等。也就是说,价值是多元的,任何一个被视为中心的价值都无法解决所有的价值冲突。价值的多元性是价值中心论的又障碍。

   再次,与某一价值相联系的价值冲突中,也不能机械地坚持某一价值为中心。价值冲突的解决总是以具体的价值状况作为现实基础的,机械地坚持某种固定的中心,难免会误入歧途。因为在甲环境中,坚持自由中心是对的,但在乙环境中也许只有坚持平等中心才是对的。也就是说,面对价值中心的相对性,价值中心论就会受到严重的挑战,甚至被否定。

(四)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基本原则

   要解决法的价值冲突,必须首先确立一些最基本的准则。我以为这些最基本的准则主要包括:

   应当始终坚持法的基本价值,并确保法定价值优先。

   应当拒绝纯粹抽象地谈论法的价值的优先选择,强调价值的取舍和位列应根据具体的价值冲突状况及其相关因素来确定;  

   应当拒绝绝对具体地衡量、评价法的价值问题,强调具体与抽象、现实与未来、目前与长远的有机结合;

   应当拒绝用单一的“利害”标准或“苦乐”标准进行价值计算,也拒绝根据某种中心来决定价值取舍或位列,主张从实在与理性、具体与抽象、现实与未来、个别与一般的结合出发,进行全面估价,再作出价值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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