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
法的价值冲突的不违法解决方式,是指冲突着的法的价值主体采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达成冲突价值及其认识的统一,从而解决价值冲突的方式。反之,如果冲突着的法的价值主体采取违法的方式,使冲突着的价值和价值认识统一起来,这种解决价值冲突的方式就是违法的价值冲突解决方式。是采用不违法的解决方式或是采用违法的解决方式,是与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法的价值冲突的不违法解决方式,是法的价值冲突的正常解决途径。在民主和法治的国家里,不论是立法还是法的实施上的价值冲突,都应当,也都可以通过不违法的方式解决。任何违法的解决方式都是不允许的。这都是从应然的意义上说的,在实际中,就是民主与法治的国家,也同样可能出现违法的冲突解决方式。实际上,这时的民主和法治就已经被专横或非法所代替了。在专制和集权的国家里,甚至连法本身都不重要,更何况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方式呢?法的价值冲突或者不被理会,或者被以任性或违法的方式解决。任性或违法的解决方式常常是与专制、专横、集权联系在一起的。一个国家从专制走向民主、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也是其法的价值冲突从任性或违法走向不违法的过程。社会的法治化,必然包括法的价值冲突解决方式的法治化。
(三)法的价值冲突的传统解决原则
中外历代法学家们曾提出了关于法的价值冲突的许许多多解决原则。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利害原则、苦乐原则、法的价值等级体系论、法的价值中心论等。然而这些原则和理论又怎样呢?笔者拟冒昧地予以评述。
1.利害原则
2.苦乐原则
3.法的价值等级体系论
我所认为的,仅是无法建立法的价值等级体系,并不意味着不能建立法的价值体系。作为一个非具体量度化的整体性的价值体系,是存在的,也是可以建立的。对于这个体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观测与描述。本文也曾经有所论述,但是,一些学者设想作为法的价值冲突解决方法的价值体系或价值等级体系,显然不是我所论述的那种意义上的价值体系。
4.法的价值中心论
许多学者也许看到以上解决原则和方法的不易,所以转而寻求其他的解决方法。他们提出了“价值中心论”。如果价值中心论能够被确立,那么对于解决价值冲突无疑是一个成功的尝试。然而,价值中心论是不切实际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