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
与此同时,他们还进行了一个关于“友谊”观念的调查。它与前一个调查相映成趣。题目是“你是某大公司某事业部门主管,有一位部属最近常常迟到,而你知道他的家庭出了点问题。你认为这位部属有权要求你特别关照他吗?(A)绝对有权利;(B)可能有权利;(C)毫无权利。”回答“毫无权利”的比例分别是:美国95%,德国94%,瑞典91%,英国84%,荷兰82%,奥地利82%,加拿大81%,新加坡61%,比利时57%,日本56%,法国53%,意大利47%。
如果我们将以上两个并行的调查作一个比对研究则会有一些新的发现。如果我们以80%的赞成率作为分界线,就会清楚地看到,美国、荷兰、奥地利、加拿大、德国、瑞典、英国7国在两个调查中,其赞成“毫无权利”的比例都在80%以上,而比利时、日本、新加坡、意大利、法国5国都在80%,甚至都是在70%以下。如果说,前一个调查,比较能体现法律观念的话,后一个调查则比较能体现道德观念。二者之间的如此吻合,应当说,不是偶然。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道德、风俗、习惯、宗教,乃至法律观念都是一个整体,必然会相互影响。从这里,我们不难发现,这12国企业管理者在法的价值观念上所受到的道德影响,以及如何与道德的价值认识保持了同一。不同国家之间的法的价值冲突,其实与与其历史、文化、道德等的差异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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