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
2.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与复杂性
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十分广泛复杂。从不同的角度考察社会生活都可以得到这一结论。从社会生活的主体看,有个人生活、集体生活或群体生活。从社会生活的内容看,有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或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等等。社会生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际交往的频繁而逐步发展,愈来愈广泛复杂。社会生活的广泛复杂构成了法的价值冲突的先决条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各种社会角色的形形色色的人们,对法的价值的认识、理解、愿望、要求、希冀就必然会形形色色,甚至迥然相异。人们在法上的价值冲突就势必产生。
3.社会条件的多重性与变化性
社会条件从静态来看是多重的。有作为社会基础的物质条件,也有建立在一定物质条件基础之上的精神条件。人正是在各种物质条件之上精神条件之下生存并发展的。人们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就一个国家来说,在平面上由不同情形的众多板块构成,在截面上由不同情形的众多层次构成。社会条件的变化,首先是由社会物质生产、精神生产的发展所导致的,其次也可能由社会主体的迁徙、游动所导致。社会条件的变化是一刻不停地进行的。社会条件的多重属性和变化属性,以及发展变化的不平衡都可能导致人们在法的价值上的矛盾和对立。
(三)法的价值冲突的其他原因
法的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是很多的,除了上面所论及的主体原因和社会原因之外,还有历史、文化、道德、宗教、习俗、法律观念、社会意识等的原因。法的价值冲突可能因此而得以产生。不同的国家、种族、民族,乃至不同区域的人们都可能因此不同而对同一法律现象产生不同的价值认识,从而出现价值冲突。
“为了衡量不同文化在这类对立价值的立场”有学者设计了许多两难情境。问题设置为:“若是你与某位值勤中的安全保卫部门同事喝酒聊天时,工厂里不幸发生以外事件,并且有位工人受了伤。全国工业安全委员会于是进行调查,并要求你作证,这件案子除了你之外,再也没有任何其他目击证人。你认为那位朋友有权要求你保证他吗?(A)绝对有权利;(B)可能有权利;(C)毫无权利”这一题目不是考察法的价值冲突设计的,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相关的法的价值冲突的情况。通过对12个国家管理者的调查,表示“毫无权利”的比例分别为:美国94%,荷兰92%,奥地利91%,加拿大91%,德国90%,瑞典89%,英国82%,比利时67%,日本66%,新加坡59%,意大利56%,法国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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