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
就心理学角度而言,较多选择自由的人一般都情感满足度较高,感到比较幸福,对生活比较满意,不认为生活缺乏意义,不感到孤独,一言以蔽之,他们并不属于失意和忧郁寡欢者的行列。
就整个欧洲而言,优先选择自由,而不选择平等,这种情况是同政治态度联系在一起的。
就性别而言,妇女不如男人那样关心自由,如果从各国对自由的关心程度这一点来对男人和妇女中间的不同选择作一比较,可以再次看到相关系数为负值。
3.价值主体的阶级性
法的价值主体是划分为不同的阶级的。不同阶级属性的法的价值主体具有不同的法的价值观念。法的价值在不同阶级的主体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欧洲九国价值体系调查也表明,由于社会阶级不同而产生的优先选择差异,这是表现得最明确的相关状况。在选择自由的比例最低的西班牙人中间(36%的人选择自由,39%的人选择平等),在上层阶级的优先选择与下层阶级的优先选择之间的比值达到1.76(上层阶级中选择自由者占51%÷下层阶级中选择自由者29%)。在选择自由的比例最高的英国人中间(69%选择自由,23%选择平等),各阶级之间优先选择平等的比值仅为1.09(73%÷67%)。价值因阶级而产生的冲突,不仅直接表现在社会阶级的分层上,而且也表现在与社会阶级分层直接联系的社会收入上。在欧洲的上述调查中,如前所述,就整个欧洲而言,对自由的优先选择是首先同收入水平联系在一起的。这实际上也是法的价值主体阶级属性导致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
(二)法的价值冲突的社会原因
法的价值冲突的形成也是由社会需要的多元性与多层次性、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与复杂性和社会条件的多重性与变化性所决定的。
1.社会需要的多元性与多层次性
社会是由人、众多的人组成的整体。这些人包括着单个的人(个体)和多个的人的结合(群体)。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群体在社会生活中会产生不同的需要。同一个人、同一个群体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以及不同的境况下也会有不同的需要。而且一个人、一个群体也还可能在同一时间,同一景况下存在多种需要。人的需要的多元、多层次状况决定了受人的需要制约和影响的法的价值观念必然是多元多层次的。多元多层次的法的价值观念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法的监督的各个环节上,就必然表现为法的价值之间的各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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