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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

    
(2)守法与执法的价值冲突

   守法与执法之间会出现一定的价值冲突,是必然的。守法和执法是从不同角度来认识法和法的价值的,因而在法的价值的观念上偶尔就会有所分歧。

   守法与执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只能依靠立法所确定的价值准则来评价。在一般的情况下,执法的价值观念与立法的价值观念是一致的,但由于种种原因,二者之间也会出现不一致,乃至相互矛盾的地方。所以不能说在守法的价值观念与执法的价值观念产生冲突的时候,就一定是守法出了问题。

(3)守法与立法的价值冲突

   守法与立法之间的价值冲突也会产生。这种冲突的产生有可能是缘于立法的失误,但是从严格的法治意义上讲,只要立法的价值设定没有邪恶到不能为整个社会所接受,没有邪恶到不能通过法内途径予以解决的程度,守法就应当无条件地服从立法所确定的价值准则。

   更多的情况是因为守法者对于法的价值的误解,从而导致了守法与立法的价值冲突。因此而产生冲突的情况,也是非常普遍的,而且远比立法中的失误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守法的价值认识毫无疑问地应当服从法定的价值准则。

(四)法的价值冲突的性质

   从法的价值冲突的性质来看,法的价值冲突表现为真实的冲突和虚拟的冲突,抽象的冲突和具体的冲突。

1.真实冲突和虚拟冲突

   人们认识的法的价值冲突或许是客观真实存在的,或许是主观虚拟产生的。那种客观存在的,非因人们误解产生的法的价值冲突,可以称之为法的价值的真实冲突;那种非客观存在的,仅是人们主观误解而以为存在、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法的价值冲突,可以称之为法的价值的虚拟冲突。简单地说,法的价值的真实冲突也就是实实在在客观地存在的冲突,而法的价值的虚拟冲突则是由于人们认识上的错误,以为存在其实根本就不存在的冲突。事实上,许多法的价值冲突都是由于人们认识的错误而出现的虚拟冲突。

2.抽象冲突和具体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可能是从抽象意义上讲的、一般而恒久的冲突。如人们一般抽象地说的法上的平等与自由、正义与秩序、秩序与民主等的冲突。在并不置身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并不表现为现实的社会矛盾的时候,这些冲突的存在仅是纯理念的形式,称之为抽象的法的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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