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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

    
一.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

   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多维、多层次的庞大体系。其中包含着各种准则。不同的法体现着不同的价值准则和价值观念。不同的时代、国家、阶级、群体、个人在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上可能具有不同的法的价值观念。不同法的价值准则和法的价值观念各自内部和相互之间的矛盾,就是法的价值冲突。这种冲突不仅表现在不同法的价值准则、观念之间,而且也表现在法的价值准则、观念的不同性质或形式上。

(一)法的价值准则的冲突  

   法的不同价值准则具有不同的价值目标。它们之间难免会有相互的矛盾。从法的价值的准则来看,法的价值冲突表现为自由与平等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冲突,秩序与正义的冲突,平等与正义的冲突,秩序与人权的冲突,秩序与理性的冲突,等等。在此笔者仅着重论述以下几个方面。

1.自由与平等的冲突  

   自由与平等是极其重要的法的价值,总的说来,二者并不矛盾。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自由与平等却可能出现冲突,或可能因自由而损失平等,或因平等而损失自由,自由与平等不可皆得。自由与平等的冲突不是今天才出现的,他们自始皆然,而且早已引起了社会学家、伦理学家和法学家等的极大关注。

   自由与平等的冲突是以它们在人性上的差异性质作为根据的。自由以人的个体性为首要的基础,而平等则以人的社会性为基础。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长期存在,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也可能随时发生。

   自由与平等的侧重点不同也决定了二者之间会有冲突产生。自由侧重于个人意志的自由、行为的不受约束,以及自身的发展,而平等则侧重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对等。自由立足于主体自身,平等立足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而秩序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与维持。自由难免有打破既有平衡——秩序的趋势,秩序有在一定程度上压抑自由,维持平衡的规定性。因此,二者之间的冲突就再所难免。

   当欧洲人被问及“在接受命令时应无条件服从还是首先弄清楚它们是否正确。”选择前者的大有人在,为32%,而选择后者的也不甘示弱,为41%,其余为不愿回答等。显然前者偏重于秩序,后者偏重于自由。在对维护言论自由、允许一切人对政府的重大决策更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或维护国家秩序两个方面进行选择时,也出现了类似情况。有的人偏重自由,有的人偏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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