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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卓泽渊 » 法的价值 » 三.人的需要与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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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需要与法的价值

    
   人类的生产早已不仅是物质资料的生产。精神产品的生产早就成为人类重要的生产领域。人类的精神需要虽然是以物质需要为基础的,但是它并不能为物质需要所代替。人类的精神需要也不能依靠物质生产来满足,必须要依赖精神生产本身。精神生产不仅以物质生产为基础,而且可以在一定物质生产的基础上超越物质生产的状况,并相对独立地发展。

   人类的精神生产包括着文化、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宗教、道德、卫生、体育、情操、理想、风尚方面的种种创造性活动。它们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并丰富着人类的生活。精神生产的状况影响着物质生产的状况,常常可以极大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物质生产的进步。

   人类的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相比较有它独特的性质,有时它比物质生产更需要法律的调整。如果说人类的物质生产本身并不会产生不良后果的话,人类的精神生产却是极其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的。精神生产的过程和结果都会提出关于法的要求。如精神产品,包括戏剧、电影、电视、音像制品、文学作品、电子软件的生产,是法所关注的。它们既要求对其精神内容进行法的规范,也要求对其物质载体作出法的要求。其精神内容的合法与非法,需要法作出明确的界定。只有这样才能使精神生产正常进行、良性发展。其物质载体是否符合法的质量要求,也需要法的调整。因为任何精神产品都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适当的物质载体是精神内容得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其作用得以正常发挥的客观保证。精神生产需要法在其内容与载体的两个方面提供足够的保障。

(3)法满足人对精神消费的法需要

   人们的消费,既包括物质消费,也包括着精神消费。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精神消费必将越来越有更高的要求,更大的需求。在精神产品的消费上,也有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问题。  

   为了保障人们对精神产品的正当消费,除了需要运用法律来调节其生产过程与作为物质形态的产品质量之外,还有特别的精神质量的问题。精神产品的质量对消费者的危害和影响的重大,甚至并不亚于物质产品。精神产品的质量与精神产品消费者的权益密切相关。

   在精神消费中,何以禁止假冒伪劣的精神产品,何以制裁生产这类产品的生产者,何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消费,何以禁止严重违反人类道德、思想情感的精神产品,等等,都需要法的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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