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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卓泽渊 » 法的价值 » 三.人的需要与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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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的需要与法的价值

    
   人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前进的动因。人的需要,是永无满足的。人的需要的每一次满足都是暂时的。每一个需要的满足都是新一个需要的开始。没有人的需要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类适应与改造自然,适应和改造社会的目的,都在于满足自身的需要。人类适应、改造自然,创造、发展社会的过程,也就是人的需要的不断满足、新的需要不断产生并再不断满足的过程。人类的需要,在一定层面上满足了,新的需要又会产生。所以许多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都认为,人的需要是社会活动的初始动因,是社会发展的动因。法作为社会发展的产物。人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动因,也同样是法发展的动因。人的需要与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法的产生是以人的需要为基础的。法的产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与社会过程,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来诠释法的产生。但是无论如何都无法否认法的产生是以人的需要作为基础和前提的。人们如果对于法始终没有某种需要,法的产生就会毫无意义,法就根本不可能产生,否则,人类的理性就会受到怀疑。

   法的发展也是以人的需要为基础的。人类生存的基础、条件、环境总是处于变化之中的。只要它们发生了变化,人的需要就会发生变化。在人的需要变化了的时候,人类的思想、文化、观念就会发生变化,它们的变化就为法的发展变化奠定了基础。法也会适应人们的要求而发展变化。在生产力水平极其落后的时候,与之相适应,人类的文化也极其落后,人们对于法的需要也就十分简单。粗略的法已能够适应当时的需要了。在生产力水平提高到相当高的程度以后,人们的思想文化观念也得到了较大发展,这时既有的法就很难适应发展了的形势,变革和发展以前的法就会成为人们的时代要求,成为人们新的需要。法为适应这种需要不断进行变革,也就不断获得进步。循环往复,法就一次又一次的发展。法在人的需要的变化中发展了。

(四)人的需要对法的决定意义

   人的需要决定着人的利益,人的利益影响着人的意志。法无论在任何意义上都是人的意志的反映。这种意志必然会反映人的需要。可以说,人的需要是法的决定因素之一。

   人的需要是人的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产物。需要在人本身的生理和心理上都有其存在的根据。人的第一需要应当是人的生存需要。而生存需要的最基本根据是人体的新陈代谢。没有这种新陈代谢,人的生命就无法维持,所以,生存需要首先是源于人的生理需求,源于人的生存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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