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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卓泽渊 » 法的价值 » 二.人性与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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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性与法的价值

    
   是人在道德批评中的恶性所导致的恶行,才使法有了抑制的对象,才使法的产生成为了必要。人一旦社会化以后,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就可能会与他人之间产生冲突。这种冲突的产生,是由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物质生活资料等的稀缺性所决定的。

   人的第一需要就是生存。这一点,是不可否认。 人为了更好地生存,就必然会谋求发展。人的生存与发展都必须依赖一定的物质生活资料作为基础。没有物质生活资料等作为基础,任何人的生命本身就不可能存在。至于精神再伟大也会因缺乏人身这一载体而成为奢谈。

   人的物质生活资料等并不是无限。有史以来,尽管物质生活资料等的数量不断增加,种类日益丰富,但人类的物质生活资料等总是处于匮乏状态之中。因为人类的物质生活资料等增长的同时,人类的需求也在增长,甚至后者比前者的增长还要快。因此人类始终处于物质生活资料等短缺的环境之下。稀缺成为人类对物质生活资料等最经常的结论。

   人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物质生活资料等,而物质生活资料等又总是处于短缺的稀缺状态之下,人类每一个个体乃至整体都必须关注对物质生活资料等的获得。如果采取正常的、符合人类普遍道德要求的方式去获得,当然就是善。但如果以非常的,甚至违反人类道德法则的方式去获得,就是恶。对于这种恶仅靠道德的作用,是无能为力的。在人类相亲相爱、亲密无间的原始时代人类实际上就已经有了如何分配、交换物质生活资料等的原始规则,人类的个别人对物质生活资料等的获得并非都能尽守原始规则。违反规则的人,就会去抢劫、抢夺、偷盗、霸占,或者通过不恰当交易方式获得,等等。为了维护人类共同的生存秩序,他们要受到谴责,甚至某种处罚。在原始规则的基础上,渐渐地建立起了道德规范,进而形成法律规范。

   通过劳动、分配、交易等获得物质生活资料,本身并无善恶,人人都需要一定的物质生活资料。但获得的方式是有善恶的差别的。只要通过非常的方式去获取物质生活资料,就是一种恶。当这种恶难以为比法更早产生的其他社会规范,诸如道德、习惯调整或控制的时候,法的产生就势在必然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恶,人类就无须法。法的设定,本身就有惩恶的价值定位。

   人的恶,是法产生的前提,使法的产生具有了必要性;人的善,是法产生的动力,使法的产生具有了可能性。没有人的性与行的善恶,便无法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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