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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卓泽渊 » 法的价值 » 二.人性与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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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性与法的价值

    
(2)人性善恶的新思考

A.无道德关照的人性,无善无恶

   人性的善恶,不过是人们运用道德准则评价人性的结论。在没有道德规范,或者完全排除了道德影响的情况下,人性是无善无恶的。人的本性内容丰富,它是人作为一个独特生物、动物、生命体得以存在的规定性。没有它,甚至人都不配被称为人。一个人基于本性,要获得食物,并没有任何不正当的地方或问题。问题仅仅是在于获得食物的方式、途径、手段是否正当。也就是说,在人性本身无善无恶的情况下,手段是有善有恶的。也许是由于人们混淆了人的性质与行为,错把人的行为的善恶当作了人性的善恶。在这个意义上,人性最多只有导致人行恶或行善的问题,其本身仍无善恶,只是善恶的根因而已。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不能把人性可能导致人去作恶,就认为人性就是恶的,其实,在人性可以导致人去作恶的同时,它也可以引导人去从善。只看到人性可能导致恶,就认为人性是恶的,是片面的。正如只看到人性可能导致人从善就认为人性是善的一样。在认识人性的时候,许多学者都把人性与人的行为相混淆。人的行为有善有恶,是因为人性中存有善恶,人性的善恶是人的行为的善恶的根因。

   人的自然属性决定了人对物质的需求,这种需求本身并不是恶,但是如果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或者途径去满足这种需求就必然会产生恶。人的意识属性(或者称精神属性)就可以使人认识自己需求的合理与否,自主地选择正当的满足自己需求的善或恶的行为方式。人的意识属性使人具有了从善的根因。但它也不等于就是善。因为,人也可能依据自己的意识而为恶。如果从人性具有理性与非理性两个方面来看,结论是同样的。非理性,易于使人作恶,但并不一定就是使人作恶,它本身更不是恶。理性,为人们区分善恶创造了条件,使人们能够认清善恶,但人们也可能利用“理性”能力去作恶。

B.伦理状态下人性,有善有恶

   肯定人性的有善有恶,包括有善恶之分和有善恶之因,有利于人们正确认识人性。一是可以避免人们将人性作或恶或善的单一认识,将人性简单化、片面化。二是可以避免人为地为人性定性,使人性认识背离人性真实。

(3)人的属性与行为的善恶制约着法的产生与价值

   人类为什么要创设法?法的产生与人性有着极大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法的产生,是人善恶有无及其对立与统一的必然结果。可以说,善与恶是法存在的人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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