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人性与法的价值
孟子认为人性本善。“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 “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亲亲仁也,敬长义也。” 可见,仁、义、礼、智的美德,都是人与生俱来的。在肯定人性善的同时,他把人的性与情对立起来,认为人的性是善的,无善恶之别;而人的情则有善有恶。
性善论在一定意义上为法的产生与存在,提供了道德根据。人本性是善的,那么人的恶就是与善相对立的。法是为善而设立的,其目的就在于制止恶的产生。惩恶扬善就成为了法的价值追求。性善论对于解释人类立法的动因与动力,对于引导法的向善和进取,都是很有价值的。
B、性恶论与法的产生和法的价值
中国性恶论的代表人当首推荀况。他提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其中的意思是非常明确的,人的本性是恶的,人的善是人为——经过人的礼义教化——的结果。这里的“伪”,即是人为,经过礼义教化的意思,而不是后人所理解的“虚假”之义。对于“伪”的理解,荀子自己是有所解释的,“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
性恶论对于认识法的产生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荀子性恶论的直接要求就是法的产生。他从他所认定的人性出发,认为要防止人性恶导致的“暴”,使人性合于文理,归于治,就必须“有师法之化”。即“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仪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仪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 进而认为,“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而后正,得礼义而后治。今人无师法,则偏险而不正;无礼义,则悖乱而不治。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是以为之起礼义、制法度,以矫饰人之性情而正之,以扰化人之情性而导之也。” “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 由人性恶,到法的意义,荀子都予以了论证。这是性恶论对法的基础意义,它也表明了性恶论对于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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