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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卓泽渊 » 法的价值 » 二.人性与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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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性与法的价值

    
2.善恶的有无与对立统一是法的价值的人性基础

(1)传统善恶理论与法的产生和价值设定

   人性的善恶理论不是人类对于人的行为的善恶认识,而是指人类对人性的善恶的认识。弗兰西斯·培根在《论善恶的特征》中开宗明义,“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在于,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较大的善,什么是较小的恶。”“什么是善,什么是恶”这是20世纪以前的伦理学家主要关心的问题,但在20世纪,伦理学却发生了很大变化,它更关心的是“善是什么”。被推崇为20世纪西方伦理学的乔治·爱德华·摩尔开拓了伦理学的一个新的领域:元伦理学。元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就是“善是什么” 。

   人类为什么要去探求善与恶?这种探讨的目的绝不仅限于要搞清楚问题本身,而更在于要帮助人类区分善恶,衡量善恶,择善而从,取善去恶。人类除运用自己设定的道德来区分善恶,并帮助人们远恶趋善外,比道德更为严厉的手段就是法。人们通过法来表明自己的善恶观念与认识,对恶行予以禁止与制裁,对善行予以提倡与嘉奖。  

   人性的善与恶的理论探讨,是中国传统哲学的核心课题,也是中国文化学说的理论基础。有学者作了这样的概括:“在中国传统的人生哲学思想发展的过程中,关于人的本性问题的探讨、展开及其演化,主要有儒家的人性说、道家的人性说和中国佛教哲学的佛性说。其中,以儒家的人性说为主导,形成了一种儒、道和佛互济互补的理论格局,从人性理论基础方面,规范了中国传统人生哲学思想的发展。”

   概观整个人类历史中的与人性善恶学说相关的法学思想和法学理论,不外乎四种基本的观点。一是性善论,二是性恶论,三是无善无恶论,四是有善有恶论。这些看法都包含着人类在人性善恶上的思考。其中难免有失之偏颇的地方。我认为,作为整体的人类或者作为个体的个人,其人性都是有善有恶的,人性中既有善恶之性,也有善恶之因。有善有恶及其内涵的善性恶性、善因恶因构成了法的价值的人性基础。这就是笔者的人性主张。

   A、性善论与法的产生和法的价值

   儒家创始人孔子,除了从宏观上提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 的命题外,缺乏对人性更多的论述。他的认识虽然没有对人性的善恶进行探讨,但是却为人性的善恶探讨确立了一个前提,即任何人在降生以来其作为人性的性质是没有太大差别的。人性的差异系因后天“习”而有别。孟子对人性的认识可以说是儒家的重要代表。其人性理论为典型的性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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