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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卓泽渊 » 法的价值 » 二.人性与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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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性与法的价值

    
   人的自然性、社会性与意识性共同构成了人的属性。其三者的统一,为法的产生,为法的价值奠定了人性基础。

(二)法的价值对于人性的作用

1.法的价值引导人性的发展

   法的价值包含着人类关于法律问题的良好价值追求。它所追求的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都是人类善良愿望和美好追求的集中反映。法将其结晶为价值目标,确立为人们关于法的超越的绝对指向,就为人们确立了关于法的崇高精神信仰。人类的社会生活在很长一个时期都无法离开法,甚至会与法始终相伴,法的价值追求在体现人的价值追求的同时,必然会作为人的价值追求的一个中间环节指引人们处理和对待相关的事务。

   人性具有抽象的一面,人性更有具体的一面。它是由每一个人的人性集合而成的。每一个人都在法的关照之下生活,法的价值追求就必然会影响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应当依照法而生活。虽然在任何时代都无法使每一个人都严格地守法,但是守法者还是大多数,甚至是绝大多数。人们对于法的遵守,显然是对其所处时代法的价值自觉与不自觉、自愿与不自愿的认可。在法的价值引导下,人们从事社会生活,久而久之,法的价值不仅具有原本具有的深厚的社会思想文化基础,而且还会更加深入人心,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进一步内化为人们的内在精神。这个时候,法的价值将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它对人类一切善良与美好的追求都会成为人类向善的动力,在人们的内心发挥更大的作用,进而作用于人们的行为,使整个人和人的整个活动都能倾向于法的价值所昭示的准则、企求与期望。人性就理所当然地在法的价值引导下,在社会实在与人们内心的两个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进步而进步。

2.法的价值校正人性的变化

   人性有无变化的问题,是一个十分艰深的问题。我认为,不能笼统地简单判定人性变还是不变。人性是变与不变的统一。人性在本原和总体上是无所谓变化的,它应当有其恒定的性质。但是离开了这一层意义,就人性的内容而言,也还是有一个随着时代发展而发展的问题;就每一个人的人性而言,也还有一个良性发展与畸形恶变的问题。也就是说,人性也是有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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