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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卓泽渊 » 法的价值 » 二.人性与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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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性与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人性基础

1.理性与非理性的对立统一是法的价值的人性基础

   也许是由于理性问题本身就过分艰涩,也许是由于理性在历史上被在多重意义上广泛使用,以至于现代的人们难以清楚地把握。现代的著作对于理性的讲解与描述,颇多参差,以致使人莫衷一是。理性被作为人的本性探讨的时候,情况更为复杂。有的学者认为,在人性学说中,理性观是与经验观相对应的。其实,情况并非如此。与理性相对应的,可能是感性或经验,这是从认识论角度提出的;也可能是愚昧和迷信,这是针对神学而提出的。有的学者,往往不区分在不同意义上使用的理性,而将其混用。其实,这二者间有着联系,也有着差别。在论述有关问题时,要彻底区别开来是不现实的,作者本人也无法作到。但根据笔者的体悟,在人性问题上,将与理性相对立的观念称为“感性或经验”或者“愚昧与迷信”都有不妥之处。似应称之为“非理性”。

(1)人性的理性性质与法的价值

   理性是人所独有的,是人与其他任何生命体的根本区别之所在。没有理性,人类就不可能认识到自身对于法这种社会规范的需求,也不可能自主地创设或者运用法来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制止恶行。正是由于人有了理性,才可能有自知之明。法是理性的产物,而不是人类非理性的结果。

(2)人性的非理性性质与法的价值

    人性未必都是理性的。亚里士多德在肯定人的理性的同时,也肯定了人的非理性。认为人性包含着理性与非理性两个方面。中世纪的神学法学,虽然肯定了神的理性和一定程度的人的理性,但由于其把神强调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把神的理性置于了人的理性之上,实际上是使理性被践踏,使非理性的神性占了上风。面对理性主义的兴起,非理性的经验主义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培根、休谟都怀疑和贬低理性的意义,强调情感与直觉等非理性的作用。现代非理性主义哲学思潮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认为,作为主体的人是个别的、不可重复的,人的非理性成分,诸如意志、情绪、直觉、本能被特别强调,并认为人的非理性因素对于人具有决定的作用。既然人是非理性的,法当然是人的非理性的产物。法与人性的这种关系也就成为与理性论相对应的主张。

(3)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

   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构成了法的价值的人性基础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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