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人与法的价值
人所存在的世界可以被分为自然世界和人为世界。对于自然世界及其存在物,人类可以利用、运用和改造,它本身不是人类的创造物,不是人类劳动的成果,在人类出现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诸如山川、湖泊、沙漠、岛屿、大陆、海岸、海峡,等等。人为世界是由人类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创造出来的。人为世界在人类出现之前原本是不存在的,它或者是人类体力劳动或者智力劳动加之于自然世界的结果,或者就是人类体力劳动或者智力劳动的结果。其中包括人类体力劳动的成果,如宫殿、城池、水利设施等;也包括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如道德、宗教、哲学、法律等等。法是人为世界的存在物,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法是人的创造物。人类为什么要创造法?换句话说,人类对自己创设的法,寄予了怎样的期望?法又是否能满足人类的需要?法是怎样满足人类的这些需要的?法是否满足人类的需要,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满足了人类的需要,满足了人类的哪些需要,其检测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是人类千百年来的思考。在今天看来这些问题无一不是法的价值问题。法伴随着人类走过了漫长的历史,人类作为人为世界的创造者他们不可能不思考自己创造法的意义,也即是法对于人所应有的价值。
法是特定时代,人类世界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人类的人为世界的现象都是人为创造的,都是人有意识地设立的。法正是人类人为世界中的存在物,是人类的制度产品与制度成果。人们可以对法这一制度现象有各种认识,但都无法否认它作为人类制度成果的性质。它的产生,在有的人看来是人类进步的表现,在有的人看来则是人类堕落的反映。其实,从善与恶二者关系的角度看,法都是人在追求善或抑制恶的目的下,创制出来的社会规范。从总体上说,法都是适应人的需要而产生的。
法的价值的评价,也是由评价者运用自己的价值观念和准则,针对客观的法的价值状况作出的。制约法的价值评价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法或法现象本身的价值状况,一个是评价者自身的价值认识能力和水平。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直接影响法的价值评价的结果。
(一)自然世界中的人与法
人类不论是其个体或者是群体,他们都生活在一定的自然世界之中,并永远也无法彻底摆脱自然世界的惠助与束缚。自然世界尽管不是人类创造的,但是,人类生活在其间,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就必然会对自然世界及其自然物加以利用,甚至改造,以有助于自己的生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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