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关于站主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搜索
返回首页  法理学科  法与经济  法治国家  法的价值  马恩研究 
ba aa
   法理纵横  法与行为  法苑抒臆  序跋剪辑  碧野飞花  特别视角  漫卷诗风  法网时评  网友荐稿  杏坛新绿  法坛时讯  呓语实录
法学-卓泽渊 » 法的价值 » 六.法的价值体系的作用结构
    Print


六.法的价值体系的作用结构

      从价值之间的作用关系来看,价值体系中有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之分。在具体的价值关系中,并非每一价值都是等量齐观地同等重要的。单独的每一个价值都是法的目的。而在众多的价值之中,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有的价值只是另一些价值得以实现的手段,而有的价值则是其他价值的目的。前者可以被称为手段价值或过渡性价值、工具性价值,后者可以被称为目的价值或目标性价值。例如法的秩序价值与法的自由价值之间的关系。二者间,秩序价值在总体上只是自由价值的手段价值,自由价值才是秩序价值的目的价值。  

   区别了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才能更好地把握法的价值的方向,避免法的价值选择上的失误;才能正确处理法的价值间的某些冲突,以手段价值服从目的价值,以手段价值服务目的价值;同时,也才能更好地促使法的价值的全面实现,避免在法的价值追求上的随意偏颇。

   法的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这首先是由手段与目的的相对性决定的。一个手段价值相对于另一个价值或许再不是手段价值,而是目的价值;一个目的价值相对于另一个价值或许再不是目的价值,而是手段价值。一个价值是手段或是目的,是与对应的主体相对而言的。其次是由手段与目的的可互换性决定的。在某种情况下,一种法的价值是另一种法的价值的手段;在另外情况下,另一种法的价值也许是一种法的价值的目的。相对应的手段价值和目的价值,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可能是互换的。

   对法的手段价值与目的价值的划分对于价值判断、价值选择,以及价值冲突的解决,都具有极为重要的实用意义。对其,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既不可教条化,也不可随意化。



 
卓泽渊 教授
 卓泽渊个人简历





 卢云教授生平简介

法理学科  法与经济  法治国家  法的价值  马恩研究  法理纵横 法与行为  法苑抒臆  序跋剪辑  碧野飞花  特别视角  漫卷诗风  法网时评  网友荐稿  杏坛新绿   法网时讯  
关于网主.. |.. 版权说明..| .. 网站简介..| .. 学术历程..| .. 网站希冀..| .. 联系网主..| .. 后台管理..| ..学术观点
法学-卓泽渊 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Copyright (c) 2004 Juristica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Broad Media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