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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的价值体系的准则结构

    
      法的价值体系也是由不同价值准则所构成的统一整体。对于价值准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千百年以来都从未统一过,而且永远也不可能完全统一。但是,在人们不尽相同的学说中却有着许许多多共同的见解。尽管人们对于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人们中的大多数都会认为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是法的价值准则。法的价值体系正是由这些人们具有不同认识的若干价值准则所构成的。从价值准则的角度看,可以认为法的价值体系是由若干价值准则所构成的,也可以认为是由不同层级的价值准则所构成的。法的价值体系包括着法的基本价值准则、最高价值准则和其他价值准则。

(一)法的价值准则的含义

     法的价值准则是人们将其固定化了的、具有一定共识性质的关于法的价值的准绳、目标等。它既代表着人们的价值期求,也是人们评价一定法的现象的价值标准。其内容非常复杂,人们的认识也不尽统一。 但是,它也具有一定的公认性质。其中至少包括着秩序、理性、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由于法的价值准则具有表达需要、评价标准的双重意义,也就使其成为了法的价值关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法的价值准则是人的法需要的固化结果。人们对于法的需要是多元多侧面的,内容也十分复杂。在人类的法律实践中,人类逐步地将自己的法需要用一定的语词加以概括,并以此来作为自己立法和执法时所需要实现的目标。这种内涵着特定含义的语词在漫长的社会发展中逐步获得了社会普遍的认可,从而具有了普遍认识的社会意义,并被社会确定下来,成为法的价值准则。秩序、理性、自由、平等、正义都是在这样的发展中被作为人的普遍需求而得到社会认同的。当然这种认同也还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尽管如此,它依然会有一定的共同认可度,并被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无争议地使用。法的每一个价值准则都是人们某一方面需要的规范化、固定化的表述,代表着人类的相应需要内容。

     法的价值准则具有相对性。这种相对性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成立的。在对待法的问题上,首先,不同的时代的人具有不完全相同的价值准则;其次,不同地域的人具有不完全相同的价值准则;第三,不同文化的人具有不完全相同的价值准则;第四,不同人群的人具有不完全相同的价值准则。因此,法的价值准则也就具有了相对的性质,而不是绝对的。并不是在任何时代、任何地方、任何文化,任何人群中都具有同一的价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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