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是社会的创造者和构成者。法是人创造出来、为人而存在的。但由于法学上长时期片面理解和运用了马克思主义法的阶级性学说,以至于任何与阶级性相距远一点的课题,或涉及可能“否定”阶级性的课题,法学界就讳莫如深,使得从法的主体——人出发来探索法、认识法与人的关系的研究,被不恰当地忽略了。 在我国长时期的法学理论研究中,主要重视的是法的阶级本质、法的社会作用、法的运作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法的监督等)的研究。法的阶级本质的研究,固然十分重要,然而它主要侧重于研究法的概念本身的部分内容。法的作用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它有助于对法与社会间关系的认识,但它侧重于考察法对社会所产生的各种影响。法的过程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有助于现实的法的建设,有助于把机械的律条变为生动的实践,但是,它主要侧重于法的内在的运动和内在的发展。这些都不是对法与其主体——人的关系的直接研究。人与法究竟是什么关系?人们为什么要去创设法、实施法?在法的生成、发展、更替、消亡的运动中,人们有无某种需求、某种企盼、某种精神在法的背后起着指导、支配甚至灵魂的作用?人需要具有什么意义的法,法对人具有怎样的意义?这些都需要法的价值研究予以回答。 所有的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学,在实质上都研究着人与法之间的关系。但是,其中除了具体问题的论述之外,对于人与法的总体关系的理论思考一直严重缺乏或极不完善。人对于法的主体地位,在忽视人、抹杀人的不良文化之下,实际上是被严重地畸形化了、异化了、否定了。研究法的价值无疑有助于人作为法的主体的地位的复归与确立。 法的价值研究是从人出发来开展的研究。它研究的是人与法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研究的是人需要怎样的法,法可能怎样地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人实现某种目标,以及如何避免法对人的无用、无利、无益,甚至有害或与人的需要相背离。法的价值研究的中心是人。法对于人的意义,只有以人为中心的法的价值研究才可能予以说明。法学,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人学”。我国既有的忽视“人”的法和法学研究,显然是法律、法学研究上的重大缺失,开展法的价值研究是正视、突出法和法学中人的主体地位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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