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是任何法律在创制时就必须被考虑的重大问题,是立法的动力根据。不管什么时代,立法都是严肃的国家或社会行为,立法中价值认识的残缺或者疏漏都必然会导致立法的失误,使法律在价值上缺失。法律上的大量问题,首先便是价值的问题;法律上的失误首要的就是价值上的失误。缺乏对于价值的正确认识,是我国立法的一个重大的问题,也是制约我国立法发展的重要因素。开展对于法的价值研究,无疑有助于我们准确地进行立法的价值定位,很好地解决立法中的价值问题。由于立法上价值问题的被忽视,也就必然的导致整个法和法的体系的价值缺失与失误。从这个意义上说,进行法的价值研究就不仅仅是立法的重大问题,而且是弥补整个法和法学的价值缺失或修正整个法和法学价值失误的重要方面或根本措施。 法的价值,千百年来,不管人们是否明确地提出了这一概念,但都从未停止或中断过对它的孜孜以求。因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 “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任何值得被称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基本价值。” “一种完全无视或忽视上述基本价值的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 既然法学、法学家、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都必须,而且都特别关注法的价值,那么法的价值的研究定然有其独特的吸引力。 历史和现实都作出了说明,研究法的现象,包括法的规范、法的实施和法的秩序等在内的,与法有关的一切事实,都必须解决这样的问题,法为什么而存在,应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其最终的目的、追求和归宿应是什么?作为法学家,除了要解决上述问题外,还必须回答,现有法的规范、法的实施、法的秩序等应如何评价,它们应以怎样的姿态来对待现实的社会生活,人们对它们有何社会期求,它们对于人类有何意义?等等。这些都成为了最引人注目、最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 尽管现在法的价值研究还十分薄弱,但法的价值的确是一个一直为法学家、思想家们所冥思苦想、萦绕心头的千古课题。他们的许多论述,在历史的长河中至今还闪耀着熠熠动人的光辉。W·K·富兰克纳在其《哲学百科全书》中就认为,“从柏拉图时代起,哲学家们就一直在善、目的、正当、义务、美德、道德判断、美、真理和合法性的标题下,探讨各种各样的问题。” 并说,从根本上讲是从柏拉图发端就产生了这样的看法,即,“既然这些问题与价值……有关,那么,所有这些问题都归属于同一个家族。”富兰克纳断言:人们相信,如果把这些问题看作是囊括了法学等的一般价值和评价理论的组成部分的话,这些问题就不仅可以归到价值和评价这样的总标题下,而且能够得到更好的处理并找到更加系统的解决办法。 法的价值很早就产生了,它从一产生就引起了法学家、思想家以及历代统治者们的高度重视。他们都直接或间接地对其进行了实践上的探索和理论上的探讨,甚至创立了丰富的高层次的法的价值观——法的价值理论。法的价值观在人类的思想世界中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人类的法的价值追求,是人类法律发展的动力,人类的每一个法律实践和法律认知都无不以一定的法的价值追求作为基础和动因。任何一个法的环节一旦缺少价值追求,法的发展就必然会阻滞。可以说,法的价值贯穿在立法、执法、守法和法的监督等各个环节之中。非但如此,法的价值同时还是人类对法的现象进行认识的成果。人类在法的价值上的进步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的研究中,法的价值研究具有重要的独特意义。 有的法学家认为,“法律基本上是关于各种价值的讨论,所有其他都是技术问题。” 法哲学的内容为两个部分。一是对法律价值分配问题的讨论,二是对于法律技术问题的讨论。前一部分是基本的方面。后一部分是从属的方面。 忽视法的价值研究曾经是我国法理学的严重缺陷。法理学,亦被大多数人不恰当地称之为法学基础理论,作为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必须要回答人类为什么要制定法?人类制定法的目标是什么?如何衡量、评价各种法的现象对于人或人类的意义?在法的多种目标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以什么原则作为指导来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并作出科学的正确抉择?阶级斗争、阶级专政固然是法的重要功能,难道法仅仅是为了阶级斗争?仅仅是为了阶级专政?等等。这些问题,长期以来,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都未能作出令人信服的回答。而这些正是法的价值研究的课题。近年来,这种状况有所改观,但各个著作中关于法的价值的论述仍然带有初始研究所难以避免的不如人意。没有法的价值研究的法理学是残缺的法理学。没有良好的法的价值论述的法理学,不是良好的法理学。但法的价值并不是一个仅仅局限于法理学范畴的概念,它与其他一般的法学范畴一样,涉及法学的方方面面,对于整个法学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有了它,法和法学未必科学或完善,但没有它,整个法和法学就不可能科学与完善。从这个意义上,同样可以说,没有法的价值的法学也是不科学的法学,不完善的法学。 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迫切要求必须重视法的价值理论。我国在共和国建立的初期,忙于共和国的创建,国民经济的恢复,向兄弟的苏联学习和模仿。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由于政治上的反复“运动”,和中苏关系的破裂,法学无法对本国法乃至人类的法现象作过多的理性思考,因此法的价值研究在中国法学界一直无声无息。在60年代末至70年代末的十年间,由于轰轰烈烈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法学被禁锢了,更何谈法的价值。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文化大革命”的被彻底否定,“左”的思潮被清算,以及思想解放的极大成功,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实行,法学逐步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对法的价值进行认真探讨的时代终于到来了。思想的解放,人文科学的繁荣,必然要求对法的目标、意义、评价标准、内在动因等作出解释,必然要求对整个人类社会法现象的目标、意义、评价标准、内在动因等进行思考。而这些,原有的法学已无法胜任,甚至在原有的法学体系中竟无类似问题的立足之地。发展法学,完善法学,就成了法学发展的历史使命。开展法的价值研究,正是完成这历史使命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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