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价值实现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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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的价值实现

一.法的价值实现的含义

(一)研究法的价值实现的意义

   法的价值实现,学术界鲜见研究。许多关于法的价值研究的学术论著,几乎都以研究少量的价值原理和一定的价值目标或者价值准则作为研究的中心。对于法的价值实现未予涉足。在我看来,法的价值研究,其基础在于一般理论的探讨。没有这种探讨,法的价值研究的深入就将成为困难,或者根本就不可能继续进行。法的价值研究的重点是价值目标或者价值准则,它们历来都是法的价值研究的中心,而且将永远在法的价值研究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位置。但是对它们的研究,都还不是法的价值研究的终极目的。因为人类的学术研究,并不仅是为了认识世界——这固然是很重要,而且是不可或缺的,更重要的是,还要根据我们对世界的认识,来适应世界或者改造世界。对于法的价值研究的目的,我认为,也不应仅限于对于价值理论的探讨或者价值目标的认识,而是要在它们的基础上,使我们对法的价值的实现有更多的了解,进而谋求法的价值得到更好的实现。我们应当使法的价值理想成为社会的现实,使人类在法的价值不断实现的过程中向前发展、完善,达成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人类理想与人类现实的高度统一。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尽管我对法的价值实现缺乏研究,但也愿意冒贻笑大方之风险,向学术界奉献出自己的一得之见,以期笔者的有关探讨,能对此问题的研究有所推动。

   研究法的价值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进行法的价值实现的研究,它有利于升华人的法律实践。人类创制法律的目的,并不仅是为了最实在的效用。它除了惩罚犯罪,保护善良之外,还有一系列的价值追求。较低层次而又最为基本者如生存、安全、秩序等,其上如民主、法治、自由、平等、人权,乃至正义、人的全面发展等。如果忽视了法的价值研究,人们就难以认识法深层的价值追求,就无法使人的法文化达到一个新的境界。如果忽视了法的价值实现的研究,法的价值的研究就不彻底,也不完善。即使人们认识了深层次的法的价值,也难以影响人类的法律实践,从而推进人类的法律实践。人们关于法的认识仅局限于对于法的价值的认识,也就难以超越现实的法律实践而升华。就法律实践本身来说,其表象往往是一个一个案件、一个一个司法过程和一个一个裁决。人们包括法官、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以及其他的社会民众的关于法的精神活动与理性思考都被掩藏在了法的表象的背后。法的价值是否实现了,没有一个相对清晰的认识。如果进行了相关的法的价值实现的研究,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人们对于法律实践的理性认识。所以,法的价值实现的研究,有助于升华人的法律实践。

   其次,进行法的价值实现研究,有利于提高法和法学的理性水平。法是人类理性发展的结果,法学是人类理性发展的结晶,是人类重要的精神成就。法的制定者是否对于自己制定的法具有足够的价值认识,是值得疑问的。一个法律应当,以及如何蕴涵哪一些基本的价值,追求未必都能为所有的立法者所体悟。在法律实践中,法律所蕴涵的价值能否被贯彻或者是否已经被贯彻,也很成问题。进行法的价值实现的研究,就有助于我们在制定法律和理解法律时准确把握法的价值,使我们的法在制定和理解上都更具有理性,而少一些直觉或感觉。我们的法学一直没有被提升到理论的高度来认识。在很多场合,法学似乎只是一门技术(的确包含着技术,但不应仅限于技术),甚至连技术的地位都没有。法学教科书往往被降格为仅仅是本身就极不完备的法典的注释。司法官员几乎可以为任何人随意充任。全面的实用主义倾向和学风,严重地败坏了法的理性声誉和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理论形象。加强具有极高理论水平、理性层次的法的价值及其实现的研究,有利于修正全社会对于法和法学的误解,使法在人们的心目中回归其人类精神产品的理性境界,使法学在人们的心目中不再是最无学问的学问。

   再次,进行法的价值实现的研究,有利于深化法的价值研究,使之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法的价值实现是法的价值见诸于社会现实的过程和结果。没有对于法的价值实现的研究,法的价值研究实际上是不彻底的研究、不完善的研究。法的价值原理、准则的研究意义也会因此而被大打折扣。也就是说,如果法的价值研究仅仅到达认识一些法的价值原理和价值准则的程度,法的价值研究就未能达到应有的高度。将法的价值实现作为法的价值理论中相对独立的一个理论方面进行专门的研究,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人类既有的法的价值原理研究、价值准则研究再向前推进一步;使高深、玄奥的法的价值理论更加完善,更充满活力,更好地为社会所接受;使法的价值准则更好地得以贯彻、实现;使已有的法的价值研究的理论成果,能较充分地体现出应有的社会意义,转化为促进法和法学发展的现实力量。法的价值实现研究有助于使既有的法的价值理论不再是理论家在书房里的文字游戏或者讲坛上的高谈阔论,而是可以在法律实践中运用的理论真谛。

(二)法的价值实现的定义

   给法的价值实现下一个定义,是一件颇为困难的事情。但为了论述的继续进行,我只得根据自己的一己之见,试对法的价值实现作如下的定义:法的价值实现,是法的价值目标的现实化,价值选择、价值评价等的过程与结果的总称,是法的价值活动的目的得以现实化的过程与结果。法的价值实现也是法的价值主体作用于法的价值客体,而使作为客体的法的潜在价值、内在价值转化为法的现实价值和外在价值,对主体——人产生应有或期望意义的过程。它是法的价值客体的主体化的过程,是法在价值方面产生实际影响、效果、效益的过程。法的价值实现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实践,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

   法的价值实现首先是指法的价值目标的现实化。法的价值目标是非常丰富的,它包括秩序、民主、法治、自由、平等、人权、权利、理性、正义、人的全面发展等,它们都是法的价值的方向、终点与归宿。法的价值目标标志着人们对于法的期望和理想。任何法的价值目标都是人类理想的结晶,是人类在自己的社会实践中概括总结出来,并经过一代又一代人,不断精炼,不断追求而固化的。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人类法信仰的意义。人类为了自己关于法的价值追求,可以奉献出自己的辛劳乃至生命,也在所不惜。法的价值目标的现实化,也就是人类期望和理想的现实化。法的价值目标具有指引人们关于法的行为方向的意义。人们的法行为,包括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守法行为、法律监督行为等等,并不是简单的社会活动。这些行为如果没有正确的方向,就达不到人类的目的,甚至会走向人类期望的反面。法的价值目标可以指引人们,使人们的法行为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法的价值目标还具有终极追求、归宿的意味。尽管它具有绝对超越的性质,但是这也正是它无穷魅力之所在。在无法最终企及的无限追求之中,法进步了,人也进步了。法的价值目标的现实化也许永远只是阶段性的。一个一个的阶段性的法的价值目标的现实化,也就构成了法的价值实现的历史链条。

   法的价值选择、评价等,既是法的价值的实现过程中的构成单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质。选择与评价的过程也是法的价值的实现过程。价值选择、价值评价的过程是复杂的。它们的进行,无须具有良好的主体条件。但是,要使二者得以很好的进行,都对价值主体有一定的要求,甚至有很高的要求。如果主体素质低下,他就不可能作出较好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评价,并且会作出错误的价值选择与价值评价。法的价值选择与法的价值评价还需要一定的客体。具体地说,法的价值选择要求有可供选择的多种可能性与不同的价值目标。法的价值评价需要一定的法律现象(包括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等)。选择的过程和评价的过程都有许多制约因素。法的价值选择、价值评价的过程与结果,构成法的价值实现的重要内容。法的价值实现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法的价值选择和法的价值评价得以进行的。      

   法的价值实现离不开法的社会实践。法的价值实现都是在社会实践中进行和完成的。之所以说法的价值实现离不开法的社会实践,其原因在于,法的价值实现离不开法的社会实践的三大载体。一是,法的价值实现需要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国家、社会、公民的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社会法律活动。没有法律活动,法的价值至多只能在最狭小的范围内得以极少部分的实现。法的价值的全面实现,必须以一定的社会法律活动作为载体。二是,法的价值实现需要包括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组织、法律事件、法律行为等社会法律现象。一定的社会法律现象也是法的价值实现的载体。一定的法的价值或者由其负载、体现、追求,没有它们,法的价值实现依然会成为困难。三是,法的价值实现还需要一定具体的社会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化,也即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人有意无意的、客观的社会活动的结果,是最基本的社会法律实践。

   法的价值实现既包括结果,也包括过程。有的学者认为实现只是对结果的概括。其实,这只是最狭义的实现。在一般意义上,实现应当是过程与结果的统一,或者是过程与结果的复合体。法的价值实现也是这样。它既包括法的价值实现的过程,也包括法的价值实现的结果,是过程与结果的结合。本文也尽可能既研究其过程,也研究其结果,并且力求将二者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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