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的生存需要决定了法的相应价值 生存是人的第一需要。在生存需要之中,生命的维持就成为了必然的要求,与之相伴的安全等也成为题中应有之义。人的生存需要直接决定了法的关于维持人的生命与维护人的安全等价值期求。 人类生产物质生活资料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需要。“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 “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 而人类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是法得以产生的重要根源。法的产生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是人类生产活动的需要。因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会产生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 人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是人类存在的保障,是法起源的最根本的依据。人类物质生活资料生产的发展也是人类法的发展的动力。人类生产的方式总是在不断进步的。不同的生产方式会提出不同的法律要求。“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横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法,必然会受到生产方式的制约,并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之下,为人的生产活动服务,并由此继续或进一步满足人的需要。 为了人类的生存,仅有物质资料的生产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人类的延续,除了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的需要以外,还有人的生育需要。人的生育需要,就必然要有两性之间的结合。两性结合产生出夫妻、父母子女、姻亲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早期的人类那里也是必然存在的,只是由于人类早期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局限,人类只需要极其简单的规则就足以适应两性关系及其所导致的其他社会关系的规范化需要。在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中,两性关系以及由其所导致的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姻亲关系,就再难用习惯规则予以调整,于是渐渐地法就成为了调整两性关系及其相关关系和问题的重要手段。社会发展到现代,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都已成为了法律关系。甚至因两性关系而形成婆媳关系、岳婿关系等也成为了法律关系。法不但调整着婚姻,而且调整着因此而产生的生育、财产、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也许有的学者会说这里的财产、抚养、赡养、继承似乎都与人的生育需要无关。如果真有这种见解,那只能是对有关问题的误解。因为没有人的生育需要,这一切都不可能出现。对于生育需要导致的各种关系对法的需要,应当是人所共知的。其实,人的生育需要对法的需要,在历史和现实中都已经得到了无限多次的证实。在人口减少的时候,法总是通过降低婚龄、鼓励生育等手段促使人口增长;在人口太多的时候,法总是通过适当提高婚龄与节制生育的方式来减少人口的数量。法对于人的生育需要的价值,是法对于人的生存的价值的构成部分,是法对于人的价值的重要方面。 (二)人的需要要求法的调整 面对人类的社会行为,有的社会学家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在社会领域,是什么东西在推动人们劳动、创作、交际、冒险或者疯狂地相互残杀?推动这些行为发生的动因,不在社会之外,而在社会内部。然而这隐藏在社会内部的神秘力量,究竟是什么?” 我认为,它就是人的需要。 为了解释人类行为的动因,西方的社会学家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有的人认为,人是由经济诱因引发工作动机的,总是企图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人的情感是非理性的,工作是为了报酬。即把人理解为“经济人”,把人的需要理解为对经济的需要。有的人认为,人的需要不仅仅在于金钱,更主要的在于社会方面、心理方面的需要;人对人际关系及其意义的反应,比经济诱因更为强烈。即把人理解为“社会人”,把人的需要理解为对社会的需要。有的人认为,人类需要利用自己的能力与技术,进行富有创造性的、有意义与价值的活动,即自我实现;人都力求工作的成就,即为了实现其自治、独立的意义而发展特殊的能力与技术,富有弹性地适应环境;人是自动的、自制的,外在诱因和控制会对人产生一种威胁以致造成不良适应;个人将自动调整,将个人需要与组织目标结合起来。即把人理解为“自动人”,把人的需要理解为自动的自我实现。 等等。在若干研究人的需要的理论中,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具有突出的地位。他认为,人的基本需要至少五种: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友爱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可评可点的地方并不少。诸如:他所主张的需要实际上是欲望,并不是需要本身或需要的对象;他所主张的需要也只是个人的需要,而不包括群体或社会组织的需要。但是,马斯洛的需要理论的意义是不可忽视的。其中包含着许多合理和科学的成分。对马斯洛需要理论的批评,还是留给社会学家或者心理学家吧。从法和法学的角度看马斯洛的需要理论,应该说,在其五种需要中,没有一种可以完全脱离法,只是距法稍微远一点或者近一点罢了。具体地说,人的生理需要,包括人的食欲、性欲等,而食欲与性欲的满足,都与法有着紧密的关系。法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对人们的有关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范。人的安全需要,除自然因素的影响外,其余如威胁安全的袭击、谋杀、抢劫、投毒、决水、爆炸等,无不有法予以具体的防范。在人的友爱需要中,与法的联系相对要少些。但是其中家庭关系等的许多内容,依然在法调整的范围之中。人的尊重需要,包含着名誉、荣誉、威信等在内。名誉、荣誉都与民事法中的人格权利(名誉权利、荣誉权利)有着法律上的联系。并因法而获得保障。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满足这些需要的客体和过程,都或多或少地与法有着这样那样的联系。也就是说,从马斯洛的需要理论来看,人的需要与法也有着重要的联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的状况。 人的需要具有类异性,“需要的类异性,一方面表现为若干个个体或群体具有某些相同指向的需要,即需要的类别化;另一方面表现为若干个体或群体与另一些个体或群体具有某些不同指向的需要,即需要的差异化。” 需要与需要之间可能因类异性产生冲突,许多冲突的防止与解决都要求相应法的调整。人都拥有共同的生命体,人都拥有思想,人们在需要上的共同性,是不争的客观事实,也没有哪一个社会学家或人类学家否认过这一点。满足人的需要的客体并不是无限的,满足的条件也不尽相同,满足的程度也会有所差异。那么,人的共同需要可能因客体有限、满足条件的不同、满足程度的差异而产生冲突。这种冲突总是表现为相同需要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冲突,表现为人们满足需要的行为之间的冲突。人们不仅会因需要的相同而冲突,人们更会因需要的差异而冲突。因为不同需要往往会因相互偏离或相互对立而冲突,这种冲突的解决一般都是以一些需要屈从于另一些需要告终。告终之前的过程,也即是冲突的过程。如何使冲突的解决能正确和及时地进行,法担负着重要的使命。需要与需要、需要与行为的协调,都需要法调整。相同需要的不同主体之间,不同需要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这种冲突的防止,必然要求一种确定性的规范来划定利益的范围,这种规范中最有效的无疑是法。一旦冲突产生,解决冲突的手段是多元的,可以是道德,可以是习惯,当然也可以是法。但在众多的解决手段中惟有法最有权威性与确定性,因而法在防止与解决需要冲突中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无法替代的意义。 (三)人的需要推动社会及其法的发展 面对人类社会,有的社会学家发出这样的疑问: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的动因是什么?是否就是生产或生产力?是否就是阶级斗争?许多社会学家都认为,最根本应是人的需要。社会发展依赖于人的需要,法就是人的需要的产物。 人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前进的动因。人的需要,是永无满足的。人的需要的每一次满足都是暂时的。每一个需要的满足都是新一个需要的开始。没有人的需要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类适应与改造自然,适应和改造社会的目的,都在于满足自身的需要。人类适应、改造自然,创造、发展社会的过程,也就是人的需要的不断满足、新的需要不断产生并再不断满足的过程。人类的需要,在一定层面上满足了,新的需要又会产生。所以许多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都认为,人的需要是社会活动的初始动因,是社会发展的动因。法作为社会发展的产物。人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动因,也同样是法发展的动因。人的需要与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法的产生是以人的需要为基础的。法的产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与社会过程,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的方法来诠释法的产生。但是无论如何都无法否认法的产生是以人的需要作为基础和前提的。人们如果对于法始终没有某种需要,法的产生就会毫无意义,法就根本不可能产生,否则,人类的理性就会受到怀疑。 法的发展也是以人的需要为基础的。人类生存的基础、条件、环境总是处于变化之中的。只要它们发生了变化,人的需要就会发生变化。在人的需要变化了的时候,人类的思想、文化、观念就会发生变化,它们的变化就为法的发展变化奠定了基础。法也会适应人们的要求而发展变化。在生产力水平极其落后的时候,与之相适应,人类的文化也极其落后,人们对于法的需要也就十分简单。粗略的法已能够适应当时的需要了。在生产力水平提高到相当高的程度以后,人们的思想文化观念也得到了较大发展,这时既有的法就很难适应发展了的形势,变革和发展以前的法就会成为人们的时代要求,成为人们新的需要。法为适应这种需要不断进行变革,也就不断获得进步。循环往复,法就一次又一次的发展。法在人的需要的变化中发展了。 (四)人的需要对法的决定意义 人的需要决定着人的利益,人的利益影响着人的意志。法无论在任何意义上都是人的意志的反映。这种意志必然会反映人的需要。可以说,人的需要是法的决定因素之一。 人的需要是人的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产物。需要在人本身的生理和心理上都有其存在的根据。人的第一需要应当是人的生存需要。而生存需要的最基本根据是人体的新陈代谢。没有这种新陈代谢,人的生命就无法维持,所以,生存需要首先是源于人的生理需求,源于人的生存的客观需要。 人的需要是人在一定自然环境中产生的。人是自然环境中降生、生活的。这些自然的因素包括土地、阳光、空气、水源等。任何人都需要这些自然环境,没有这些自然环境人就根本无法存在。自然环境决定和影响着人们的需要。在土地匮乏的地方,人们会更需要土地;在见不到阳光的地方,人们更需要阳光;在空气稀薄的地方,人们会更需要空气;在水源稀少的地方,水完全可能成为最为奇特的需要。自然因素是构成自然环境的一个个单元。没有自然因素及其组合形成的自然环境,人绝无存在的可能。它们的状况对人们的需要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甚至在特定时候,可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人的需要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产生、更新的。社会环境是人生存所必须的、与自然环境相并列的另一空间。这一空间的重要意义并不在自然环境之下。人从一出生就生活在一定的群体之中。他们不论是谁,都只是这个或那个群体中的一分子。每一个人,他生活的群体中的人际关系、行为规则、宗教信仰、伦理观念等都会对其产生影响。每个人从小就会受到这个群体的影响。他的需要与这个群体共同的需要、其他人的需要都有着这样或者那样的联系。每一个人要更新自己的需要,这种更新是在他所生活的那个社会环境中完成的。而新的需要能否获得满足,获得怎样的满足,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 (五)法是人的需要的调整手段 人的需要是可以调整的。其调整手段多种多样,法是人对需要进行调整的重要手段之一。 人的需要是多元的。这种多元性是在多重意义上成立的。 在同一时刻的人,包括作为类的人和作为个体的人,都会有不同的需要。往往同时,既存在物质的需要,也存在交往的需要、精神的需要;既存在温饱的需要,也存在发展的需要;既存在现实的需要,也存在潜在的需要;既存在正常的需要,也存在不正常的需要;既存在正当的需要,也存在不正当的需要;既有饮食的需要,也有娱乐的需要…… 在不同时候,人类或者个人更有不同的需要。人的需要,不管其主体是作为类或是作为个体,都会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人类的整体或个体的需要总也是在变化之中的。在经济不发达的状态下,人类会把生存需要,包括温饱等看成第一位的需要。在经济发达的状态下,人类则会把生存质量的需要放到重要的位置,充足食物、娱乐享受的需要等也会随之被突显出来…… 人类整体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法予以确认,尤其是需要国际法予以确认、保障和满足。人类个体的需要,既需要道德、宗教教规、风俗习惯等予以调整,也需要法予以调整。国际法和国内法在人权保护与保障上的实践已经作出了充分的说明。 法对人的需要的意义包括: 法引导人类对需要的认识。法通过自己的规定,告诉人们哪些需要是合法的,哪些需要是非法的。例如少数人对毒品的需要。法就会告诉人们那是非法的,人们的这种需要应当被禁止。人有交往的需要。对于正常的交往,法是保护的,但对于违法的需要、犯罪的需要,法就会告诉人们那是法所禁止的,人们应当抑制这种需要。 法指引人类满足需要的行为方式。法凭借明确的规定,告诉人们应当怎样满足自己的需要。人们的需要即使是合法的,也有一个如何满足这一需要的问题。需要是合法的,但满足需要的方式是非法的,也会导致违法和犯罪的产生。例如:人们对食物的需要,是合法的,如果用劳动的方式,通过合法劳动而获得食物,是合法;但如果人们用抢劫的方式去获得食物,显然就是犯罪。人们对衣着的需要,也是合法的,如果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是合法的;但如果用偷盗的方式去取得,那必然会因获得方式的非法而演变为不合法。法就告诉人们应当用怎样的方式满足需要,而不能用何种方式去满足需要。尤其是告知人们不能用何种方式去满足需要。 法是人类满足需要的行为评价准则之一。同一需要,不同的人们,其用以满足需要的行为可能是不同的。不同的行为可以满足人们的相同需要,但是不同的行为在法上的意义却是不同的。从法上评价这些行为,它们中有的是合法的,有的则是非法的,有的甚至是犯罪的。法的制度或规范的评价通过法的实施得以具体贯彻,法使满足需要的合法行为得到保护,使满足需要的非法行为受到制裁。 (六)法是满足人的需要的措施 1.法满足人在物质上的法需要 (1)法满足人对物质生产的法需要 物质生产活动作为人的重要社会活动它需要法。法是人的社会规范,调整的是人的社会活动。物质生产活动是人的社会活动的重要内容。人一旦出现,首先参加的就是物质生产活动,只有这样才可能保证人的生命体的存在和发展。人的物质生产活动首先便是社会的,而非个人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除血缘关系而外,也首先便是在物质生产活动中缔结的。法对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调整,必然包括对物质生产活动的调整。 物质生产活动本身的发展也需要法。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在最初总是很简单的,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不断进步,总是愈来愈复杂纷繁。原来的个体劳动日益为集体配合的劳动所取代。劳动中的分工日益细密。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合作日益成为社会发展的需要。相互合作的劳动者们,如何遵守共同的生产规则也就成为了物质生产中的问题。他们是否遵守共同的规则,其影响就不仅是他们每一个个人的事情,而且会累及他人和社会,因此,物质生产活动需要有一定的统一规则进行规范,以使物质生产活动顺利进行。这种需要中,除了对生产技术的需要之外,还有对于法的需要。 物质生产活动发展到现代社会,更是到了离开法律就不可能顺利进行的地步。生产主体的法律地位,生产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生产技术的法律保护,生产活动的法律保护、法律责任和法律禁止,都需要法的明确规定。 (2)法满足人对物质分配的法需要 如果认为社会物质生产活动需要法,那么,社会物质生活资料的分配更需要法。人类生产了物质生活资料,生产的目的无疑是为了消费,消费之前就一定有一个如何分配的问题。可以说,分配是消费的前置条件和准备过程。 在原始时代,人们共同劳动,平均分配。这里尽管不太需要复杂的分配规则,其实也是有分配规则的,它就是平均分配的分配规则。人类进行绝对平均分配的时候并不是很多很久的。因为对老人、儿童、病人的多分或是少分,都有自己的逻辑和理性的根据, 它们都不是绝对的平均分配。绝对而简单的平均分配,在人类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的情况下是可行而且必须的。但随着物质生产活动的延展,物质生活资料的丰富,平均分配的分配规则日益显得笨拙,社会迫切需要新的分配规则将原始、简单的平均分配规则取而代之。由于人们社会地位与生存状况的差异,对于新的分配规则,有的人会热烈欢呼,有的则可能抗拒反对。即使是人人都拥护的分配规则,在不同的条件下,有的人会继续拥护,有的人却会变成反对,甚至破坏。为了保障分配的正常进行,就必须使新的分配规则具有足够的权威。能赋予其足够权威的就只能是由强力推行的法。 在人类走出原始时代之后,或者在原始时代,就已经出现的抢夺、抢劫、偷盗,其实就是对原始平均分配规则的反动,就是不规则分配。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这种非常的分配方式被一些不安分守纪者经常采用,社会就会陷入混乱之中,人们的正常生活就没有保障。严重时以致正常的生产、分配都难以顺利进行。为了人类生产、生活的秩序需要,作为一种强制规则的法也就应运而生了。其目的,一是指导人们采用和遵循正常的分配原则,二是为人们的分配行为提供评价标准,三是为制裁畸形分配提供强制措施。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物质生活资料的分配愈来愈复杂,除了按劳分配之外,还有按能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劳动成果分配、按资分配、按需分配等。这些分配形式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多种分配形式的并存,它们各自都需要一定的规则,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也需要一定的规范予以调整。因此,在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情况下,法的作用更不应低估。在哪些方面实行哪些分配形式,如何实行各种分配形式,在分配中如果产生了纠纷又由谁来解决,通过怎样的程序和方法来解决,解决中出现偏颇又如何处理,等等,都需要法的作用的充分发挥。 (3)法满足人对物质消费的法需要 消费对于人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物质消费中,原本是最少依赖法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资料的日益丰富,消费中的法律问题愈来愈突出。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产品责任问题,构成了消费法律问题的两个重要方面。 现实社会的每一个人都无一例外地是一定产品的消费者。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必然会产生出相应的法需要。作为消费者就有消费者权益的保障问题。消费者享有哪些法律权利,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哪些国家机关予以应有的法律保护,消费者应当向哪些机关进行投诉和诉讼,投诉与诉讼的法律程序为何,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都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产生了有关的法需要。 产品责任是产品生产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产品责任的种类、形式、目的等都需要法律予以确定。具体地说,产品生产者在哪些方面对产品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都需要法来作出具体规定。有关的产品责任立法也肩负着这样的使命。它从产品责任的角度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问题上的另一法需要得以满足的重要表现。 2.法是满足人在精神上的法需要的重要措施 (1)法满足人心理上的法需要 由于历史传统和人类心理的双重原因,法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规则,它的存在本身就可以给人以心理上的满足,使人因法的符号意义而获得安全、秩序、正义、公平等的心理感觉。一个人到一个无法无天的国度,尽管他实际上也很难受到侵犯,或者就没有受到侵犯,但由于法的缺失,他就充满这恐惧,并急欲逃离。这就是他对于法的精神需要未得到满足的表现。例如到一个法制不健全的国家或地区去投资的投资者,他们总是要担心自己的投资与收益是否有保障。即使他们的利益不会受到实际的损害,他也可能因此就放弃本可以进行的投资。法不仅在正面给人以安全、秩序、正义等,也从另一个侧面给人威慑,使人服从法律所要求的安全、秩序与公正等。据说两村村民为用水产生纠纷,一场群殴爆发在即,一村干部在实在无法制止的情况下跑到当地法庭寻找法官。法庭无人,他径直抱法庭牌子而去。将法庭的牌子置于拉开架式准备大打一场的两派中间,双方一怔,冲突稍息,该干部从中调停,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法庭解决。后来在法庭的审理中,纠纷化解,双方达成了共同用水的协议,一场纠纷被彻底制止了。人们心目中法律制裁邪恶、主持正义的价值潜意识,因这块牌子而得到了唤醒。于是人们循着法律的指引去作出自己的行为。 (2)法满足人对精神生产的法需要 人类的生产早已不仅是物质资料的生产。精神产品的生产早就成为人类重要的生产领域。人类的精神需要虽然是以物质需要为基础的,但是它并不能为物质需要所代替。人类的精神需要也不能依靠物质生产来满足,必须要依赖精神生产本身。精神生产不仅以物质生产为基础,而且可以在一定物质生产的基础上超越物质生产的状况,并相对独立地发展。 人类的精神生产包括着文化、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宗教、道德、卫生、体育、情操、理想、风尚方面的种种创造性活动。它们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并丰富着人类的生活。精神生产的状况影响着物质生产的状况,常常可以极大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物质生产的进步。 人类的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相比较有它独特的性质,有时它比物质生产更需要法律的调整。如果说人类的物质生产本身并不会产生不良后果的话,人类的精神生产却是极其容易产生不良后果的。精神生产的过程和结果都会提出关于法的要求。如精神产品,包括戏剧、电影、电视、音像制品、文学作品、电子软件的生产,是法所关注的。它们既要求对其精神内容进行法的规范,也要求对其物质载体作出法的要求。其精神内容的合法与非法,需要法作出明确的界定。只有这样才能使精神生产正常进行、良性发展。其物质载体是否符合法的质量要求,也需要法的调整。因为任何精神产品都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适当的物质载体是精神内容得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其作用得以正常发挥的客观保证。精神生产需要法在其内容与载体的两个方面提供足够的保障。 (3)法满足人对精神消费的法需要 人们的消费,既包括物质消费,也包括着精神消费。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精神消费必将越来越有更高的要求,更大的需求。在精神产品的消费上,也有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问题。 为了保障人们对精神产品的正当消费,除了需要运用法律来调节其生产过程与作为物质形态的产品质量之外,还有特别的精神质量的问题。精神产品的质量对消费者的危害和影响的重大,甚至并不亚于物质产品。精神产品的质量与精神产品消费者的权益密切相关。 在精神消费中,何以禁止假冒伪劣的精神产品,何以制裁生产这类产品的生产者,何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精神消费,何以禁止严重违反人类道德、思想情感的精神产品,等等,都需要法的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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