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值量度上考察,法的价值体系由正价值、零价值和负价值构成。 法的正价值是法对人的有益的价值,是真正的对人的意义,是真正的价值。一般所讲的法的价值都是指法的正价值。正价值是法的正常价值,而零价值、负价值都是法的异常价值。零价值,也可称无价值,是指法对人的无意义。负价值,是法对人的有害的“价值”。法的负价值一旦出现,法不但不能满足人的需要,而且离人的需要更加遥远,并走到了人的需要的反面。 法的价值上的正负之分,源于哲学上的价值的正负之分。杜威就主张价值有正负之别。他说,“至少从涵义中要承认价值是漂泊的和动荡的,是负的和正的,而且是有无穷的不同的性质的。” “关于正的或者负的价值,如果我们要对它有所指明,那迟早将不得不把一切的东西都包括在内。” 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多数学者认为法的价值有正负之分,法律价值,“从满足需要的方向和作用的好坏来看,可以分为正向价值和负向价值。满足人的需要,起着好的作用,得到肯定的价值为正价值;违反人的需要,造成坏的效果,招致否定的价值为负价值。” 但也有学者认为,法的价值只是正价值,而无零价值、负价值。有无零价值、负价值的分歧是十分明显的。而且这一分歧还将在一定时期内持续下去。在笔者看来,法的价值中有无零价值、负价值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因为,法的价值是在两个层面上存在的。一是在应然、目标层面上,法的价值不应当有零价值和负价值,只能是正的。二是在已然、评价层面上,法的价值的实际状况的确有零价值和负价值存在,它们未必都是正的。基于此,简单地肯定或否定零价值、负价值都是轻率的。忽视论证的视角差异而以一端之词相互攻击,从学术本身上讲,纯粹是浪费时间和笔墨。基于此,从已然和评价的意义上讲,应当承认零价值和负价值。因为在这一意义上法的正价值、零价值和负价值划分,并不意味着法的正价值、零价值和负价值都是法的希冀、法的追求。如前所述,法的价值理应是正的,为零、为负都是不应有的异常状况。然而社会历史实际中又实实在在地存在着法的零价值和负价值。相对于故意掩饰法的零价值和负价值,倒不如明确承认法的零价值和负价值。因为只有客观地承认了它们,才可能努力地避免它们,克服它们,争取法的正价值。承认并不是追求。在应然和目标意义上,依然不能确立零价值和负价值,法只能也必须具有正价值。 法正价值、零价值、负价值的判断往往因评价主体不同而有一定差异,这是必须注意的。但就整个人类来看,就法发展的历史倾向来看,法的正价值毕竟是主流,人们应努力扩展和充分实现法的正价值,避免法的零价值,杜绝法的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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