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的价值体系的状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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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  

   法的价值可以以物质价值的形式存在,也可以以精神价值的形式存在。法的物质价值主要体现为法对于人的物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意义,是法在物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方面对于人的意义,也包含着人在物质活动方面的超越指向。法的物质价值有益于人类物质生产的发展、物质财富的积累和物质资料的丰富,使人的物质需要得以满足并获得新的起点。法的物质价值更可以使人类的物质生产等超越纯粹的物质范畴,使其不仅是一般动物性质的物质需求的满足,而具有一定的超物质的精神意义,即法的精神价值。法的精神价值,一是指法调节和发展人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二是指法作为人们心理上的依据、支柱和目标,使人们获得安全、自在、愉悦等心理感受,并作为永远的精神指引。  

(二)法的规范价值和社会价值

   法的规范价值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法具有特定权威的符号意义;作为一种行为规则能够指引人们的行为,适应人们对于规则的内在和外在要求,并以社会规范的形式评价人们的行为。法,它可以以规范的形式明示人们某种行为的法律正当性或法律不正当性、法律有效性或法律无效性、法律合理性或法律不合理性等。法作为一种规范一产生即具有了规范的价值。因其存在,人们获得了可以遵循的行为规则,获得了安全和凭借的心理满足。

   法的社会价值是指法通过其社会作用,通过对于人与人关系的作用,而产生的对于人的意义,是对于人的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需要的满足。从社会意义上讲,法的经济价值、政治价值、文化价值、科技价值等都属于法社会价值的范畴。这种社会价值是从价值的载体及表现领域上认识法的价值而归结的价值单元,它与从主体角度所论及的社会价值有着视角与视点的差异。  

   当然,法的规范价值与社会价值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的任何价值都是社会价值,包括法的规范价值在内。法的规范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划分,也只是在相对意义上进行的。从相对意义上讲的法的规范价值与法的社会价值,前者只是手段性价值,后者才是目的性价值。

(三)法的表面价值和潜在价值

   法的表面价值是法明确地表现出来的法对于人的意义。这种意义在制度或实践中具有已然性和现实性,较为直观地体现为制度现实和社会实在。

   法的潜在价值,是法深层的价值,它实实在在地存在着,人的某种需要也离不开它。然而,它却深藏于法表面价值之下的底层,难以为人们发现和认识。法的价值是法的制度的精神和灵魂,它并不都表现于文字的表面,而且往往都存在于字里行间的意识深处,具有潜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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