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研究是法的价值论得以建立的前提和过程,也是法的价值论得以发展的动力。系统而全面的法的价值论是法的价值研究的理论成果。法的价值论,也可以称之为法的价值理论,是人们对法的价值的理性认识,往往以学说、理论作为其表现与存在的形式。或者说,法的价值论是以学说、理论形式表现出来的、人们对于法的价值的理性认识。 法的价值论的形成有一个理论发展的过程。它需要一些,而不是极个别学者的探讨。学者们经过自己的理论研究和深入思考所获得的,对于法的价值的较深层次的系统认识,即是法的价值论。否则,至多只能称为法的价值观念,而不是法的价值论。 法的价值论的形成必须依赖法的价值研究。中外法学界法的价值论的启动、进程、成果都有较大的差异。 西方法学史告诉人们,法的价值的研究从法出现时就产生了,并逐步向前发展,经奴隶制法学,中世纪神学法学,到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将法的价值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境界。其后,法的价值研究在19世纪稍有回落,到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法的价值研究获得了新的历史机遇,迎来了法的价值理论发展的重要时期,出现了以法的价值为研究中心的新自然法学和政策法学。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德国的拉德勃鲁赫、美国的富勒、法国的维莱、比利时的达班、英国的菲尼斯等,都把法的价值作为自己学说的中心内容。政策法学的代表人拉斯威尔、麦克杜格尔等人也把法的价值列为自己的中心课题。以至于现代西方法学研究者将他们的法学理论直接称之为价值论法学。 新自然法学的前驱德国拉德勃鲁赫对法的价值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他认为,事物的最终价值是无法被证明的,但法律哲学和法律科学都应研究价值问题。他具体论述了作为法的价值的正义、功利、法律确定性。他认为“法律理念即价值,首先在于正义,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即对平等的平等对待,不平等的不平等对待。为了进一步确定平等和不平等,就必须加上法律理念的第二个因素即功利。但对功利的分析也仅能归结为不同政党的意识形态以及对国家和法律的不同观点。这些又都是相对的,仍然不能得出法律哲学的最终结论。‘可是法律代表一起生活的秩序,不能把法律交付给意见分歧。必须要有凌驾于一切意见之上的一种秩序’。因此我们就见到法律理念的第三个因素——法律确定性。” 新自然法学的菲尼斯对法的价值又作了更进一步的研究。他提出了自然法的人类基本幸福或基本价值的七种形式:生命、知识、游戏、美感、社交、实践理智性、宗教,以及体现这些基本价值的自然法上的九个道德原则等。 政策法学派的法学家虽以强调法的适用应作出政策选择为特征,但他们对法的价值的研究毫不逊色。他们认为,价值是指人们所“希望的事件”。价值体系包括着权力、财富、安宁、教化、技巧、感情、正直和尊重等;民主的最高价值是人的尊严和价值。法是权力价值的一种形式,权力即人们参预重要决策的制定,因此法是社会中权力决策的总和。社会成员应参预权力的分配和享有。法的目的在于使人们尽可能广泛地分享价值,最终目的是建立这样一个世界共同体:民主地分配价值、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资源和维护人类尊严等,并使之成为社会政策的重要目标。为了促进价值民主化,法学应放弃主要依靠法律技术规则的传统而代之以主要依靠政策;依靠这种传统不仅不能保证法的确定性,而且经常妨碍实现社会所希望的目的;依靠政策就要求根据民主生活的目标和问题来解释法术语;将法律决定看作社会活动中的价值变革;对任何法律规则(制定法和习惯法规则)的适用,都应作出政策选择,即注意对社会未来的影响。 其实,法的价值是现代西方法学普遍关注的课题。社会法学的学者们也十分注意法的价值研究。美国社会法学的代表人物庞德在其《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四章中专门设一章为“价值问题”。认为价值问题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在每一种场合,人们都使各种价值准则适应当时的法学任务,并使它们符合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理想。 彼得.斯坦、约翰.香德出版了《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一书 ,较为全面地论述了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认识。Aleksander Peczenikyu 于1989年由Kluwer Academic Publishs出版了《On Law and Reason》一书。法的价值是其贯穿全书的基本概念。尤其是从法律解释、法的模糊性、法的缺陷、事实的证据、法律规则的选择、法律结果的选择等方面论述了价值判断的意义。 日本的川岛武宜是在法的价值研究上很有造诣的著名法学家之一。在其《现代化与法》中,论述了“法律的要素——(A)法律价值判断”,对法律价值判断的含义、过程,法律价值判断与立法、审判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很有见地的阐述。并从法的价值论角度,论述自己对于法律学的认识,指出了围绕法的价值的法律学任务。在他的著作中,“法被理解为社会控制的技术,包括价值体系的结构的形成、价值判断的相互关系的调整以及价值实现的语言沟通活动的技巧等方面,法律科学的目标是实现法律解释的价值中立性。” 中国法的价值论研究起步很晚,但法的价值论的进步却是很迅速的。在中国大陆主要是在哲学上的价值论研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逐步启动的。论述法的价值的专著主要有:严存生的《法律的价值》,内容包括上下两篇共四章。引论为“法律价值的概念”,上篇为“法律的作用”,内含第一章“非马克思主义者论法律的作用”,第二章“马克思主义论法的作用”。下篇为“法律的评价”,内含第三章“非马克思主义者论法律的评价”,第四章“马克思主义论法律评价”。 乔克裕、黎晓平的《法律价值论》,内容为八章,分别是,“价值论域中的法观念”、“法律价值”、“法律调控功能价值表现”、“法律效力价值分析”、“与法律价值相联系的课题——人权”、“当代的主要法律价值(自由、正义、秩序、安全、平等)”、“法律价值存在的根本依据与发展趋向”和“人与自然:法律价值的重新开发”。 杜飞进等的《法律价值论》,内含导论和六章。内容包括“导论——人与社会”、“法律、价值和法律价值观”、“中国传统法律价值观”、“西方法律价值观”、“马克思主义法律价值观的产生、形成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价值观的主要内容”、“法律价值总评价”。 笔者的《法律价值》,内含十五章:“法律价值引论”、“法律价值原理”、“法律统治价值”、“法律秩序价值”、“法律文明价值”、“法律民主价值”、“法律法治价值”、“法律理性价值”、“法律权利价值”、“法律自由价值”、“法律平等价值”、“法律人权价值”、“法律正义价值”、“法律价值冲突”、“中国法律价值观”。 1999年笔者出版了《法的价值论》,内含法的价值总论、法的价值准则、法的价值实践3编22章。 此外,薛伦倬主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新探》设专章论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价值思想。 张文显的《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也设专章论述了法律价值问题。 公丕祥的《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设专篇论述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中的价值论学说。 谢晖的《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中在论述法律信仰的价值基础时论述了他对法律价值的许多见解 。1989—1990年间许多学者较为集中地在《法律科学》、《现代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了关于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的论文。发表了他们对于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的学术见解。 随后,亦偶有关于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的论文发表。新的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的专著亦在酝酿之中。但有关法的价值的部门法学专著却以超常的状况发展。先后有关保英的《行政法的价值定位》 、陈兴良的《刑法的价值构造》 、刘善春的《行政诉讼价值论》 出版。其它有关刑法、诉讼法的价值论著作和论文也时有出版和发表。在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教材、教学上,一些高校率先将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纳入教材,在教学内容之中,作为一章或一编讲授。 现在几乎所有的法理学教材都将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作为重要的内容。中国法的价值论已经起步,并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只是由于社会发展水平、法学发展状况的局限,远未达到应有的境界。随着中国法的价值研究的深入,中国法的价值理论必将获得充分的发展,形成较为完善的法的价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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