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法治国家的世纪旅程 在新世纪之初,我们急切地想透过现实,了望未来,设计未来,这是人类普遍的心态。对于法治,我们抱有同样的心态。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包括法治国家将于何时形成,这是中国法学和法工作者乃至整个中国社会都十分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要确定其形成的时间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列出绝对准确的时间表甚至根本就不可能。但未来中国的新世纪一定是新的法治旅程。整个21世纪都可以毫无疑问地归结为法治建设的世纪。
法治发展的进程要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一个偶然的重大事件甚至可以使法治发展受阻或搁浅。一国法治的发展要受制于一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国际和平是一国法治发展的外在条件。一个不断与他国发生纷争的国度是无法进行良好的法治建设的。国内的安定更是一国进行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任何重大的内乱对于正在进行法治建设的国家来说都不是一件幸事,而且是一场灾难。法治会直接受阻于斯。一国的政治体制与政治制度也是一国法治建设能否成功的重要制约因素。在专制的背景下,是难以走向法治的。这些都可以说是比较重大的方面或者因素。其实,就是一些细小的因素,诸如国家领导人的改变、领导人注意力的转变,有时都会成为法治建设能否进行的决定性因素。对于各种变数,法治发展的进程和发展方向并不是坚定不移的。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要进行法治建设,可以左右法治发展的因素就更多,被其他因素左右的可能性就更大。法治建设能否按预期的时间表进行并不是绝对肯定的,对此,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法治形成的时间界点要依据法治形成的标准来确定,而这一标准及其运用具有极大的可塑性。要预知法治形成的时间表,首先必须确立衡量法治形成的标准,该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其标准尚未拟订,尚无定论。这个标准应当由谁来拟制?有无特定的拟制程序?法治的形成是以法治国家的形成作为标准,或是以法治社会的形成作为标志?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之间有无差别,有何差别?其次运用标准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宣告法治形成必须确定运用标准来衡量法治形成的主体。衡量法治形成的主体尚无定论。一国法治形成与否,是由专家学者们认定,或是由当时的政治当权者宣布,或是由国际社会的公认,或是由那个时代人们的一致赞同或者内心确信。等等,不一而足。同一标准由不同的主体来使用,其结论也未必同一。尤其是难以量度化的社会状况更是如此。这些都使法治发展程度具有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法治形成不是一个时间点,而是一个时间段,是一个过程或者期间。法治形成,恰如法治的准备与起步一样,不是一个绝对的时间点。法治形成,是一个社会过程,它需要的是一个时间区间,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时间点。它是两个时间界点中间的整个时间段。法治建设是一个重大的社会工程,其运作过程的阶段划分得遵从社会发展的逻辑,得受若干意料之内或者意料之外因素的影响。阶段划分中,如果一定要找出一个具体的时间界点,那也只是一定相对确定的时间界点而已。基于这种认识,我才认为,中国法治国家形成的时间区间大体为2010—2050年,其完善的时间区间大体为2050—2100年。法治国家的完善区间也就是法治社会的形成区间。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说,新的21世纪,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个法治的世纪,是一个国家全面法治化的世纪,是一个建设法治国家的世纪。 从现在的2001年到2050年这一期间,乃至从2050年到2100年,中国法治将如何发展,能否在这个期间形成法治国家,形成法治社会,我们可以在这世纪之初作一个简要的管豹之窥。 (一)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时段预期 中国法治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启动,经过了长达100年的由兴到衰,由衰到兴的历程。这100年的时间都可以说是整个中国法治化的准备。在21世纪即将来临的时候,中国法治开始了第二次勃兴,这是中国法治最具有现代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勃兴。21世纪的中国法治,按照基本的历史轨迹,如果能够顺利发展,可以预期将经历两个阶段而得以完成。一是其前50年左右的时间为形成阶段和后50年的时间为完善阶段。如果从法治国家的角度看,未来21世纪实际都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世纪。前50年是法治国家的形成期,后50年是法治国家的完善期。如果从法治社会的角度来看,前50年是法治社会的准备期,后50年是法治社会的建设期。如果要更具体地加以区别,我更愿意称前半个世纪为“法治国家建设时期”,后半个世纪为“法治社会建设时期”。至22世纪的到来,中国法治全面进入一个良好的法治状态,又是一个世纪的历程。如果认为20世纪是中国断断续续而又持续不断地进行法治准备的世纪,我更期望21世纪是一个始终如一不断进取的法治世纪。 面对历史发展,个人总是那么卑微,个人的预想总是那么无所谓。尤其是对于学者,历史常常会搞出许许多多的恶作剧来作弄他们,使他们自惭形秽。时常傲慢的历史会忽略任何学者的预想,而按照自己的轨迹前行。这些我都考虑过,所以,我必须声明的是,以上的时间预期,只是一个预期,能否如期地进入相应的法治发展阶段,实在是无法保证。历史发展的制约因素和偶然因素都实在太多。有许多因素都是我们无法把握的。至于学者更是无能为力的。 这种时段预期只是一种学理的分析,现实并非象年代的划分那样清晰和简单。法治的发展始终都是一个过程,难以确定其起点,更难以确定甚至根本就找不到它的终点。其间的阶段划分有时会是清晰的有时则是模糊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两个阶段。它们前后相继而又前后交错,法治国家的形成就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准备,法治社会的形成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继续。我相信法治始终或永远都是一个过程的结论,有始无终是其基本特点。 这种预期也只是我对于法治发展的一种展望,其他学者未必能够赞同。也很难说我的预期具有多大程度的科学性。我之所以愿意去做这种别人不一定赞同的预期,是因为我具有对于中国法治的,如同其他学者一样的关注和急切的心情。这也许是自己对于未来与命运的关注的构成部分。 1.法治形成阶段——法治国家建设时期 我们认为,中国法治将在未来的50年中初步得以形成,法治国家将在这一时期得以建立。之所以如此认为,主要的思考是:中国现代化的历程将再需要50年左右的时间,中国民主化的过程将再需要50年左右的时间,中国法治的渐进发展也许再需要50年左右的时间。 中国的现代化已经开始了一个世纪,在这长达100年的现代化历程中,中国人民历尽苦难。中国法治建设启动的原因是与中国现代化启动的原因联系在一起的。中国最初的现代化并不是自觉的现代化,它是迫于帝国主义的压力,为了民族的独立和富强而开启的。这种现代化是在外力重压下被提出和推行的,因此,这种现代化对于中国本身来说就会缺乏社会根据,就会缺乏自觉意识和心理根据。中国法治也是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甚至被作为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被提出并推行的。在其创建中就不具有法治的土壤。经济上的自然经济、农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上的封建主义、宗法主义、家族主义、专制主义,重叠、交叉而又相互纠缠、相互包含。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的社会现实,成为中国现代化发展的严重障碍,也是中国法治化发展的强大阻力。20世纪的后半期,中国的传统的政治构架、思想文化都受到严厉的批判,但并没有用真正的先进的政治构架与思想文化将其取而代之。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各个方面都表现出了不成熟性,旧的桎梏又以新的形式阻碍现代化和法治的发展。整个20世纪中国的现代化,中国的民主与法治的悲剧,使中国人民觉醒,使中国人民认识到了现代化及其法治的必由之路。尽管开局状况不错,但毕竟仅仅是一个开端。而且偶然的失误导致长期损失的事例还在出现。 中国的民主化已经起步,然而民主的进步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民主的发展需要时间来提供空间与场景。中国是一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几千年的专制统治、专制文化都在历史、心灵上留下了深深的烙印。专制作为制度已经消除,但是专制作为一种思想文化观念还在现实社会中活跃着。在专制文化的基础上绝对建立不起现代的民主。现代民主如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不是轻而易举的变化,而是深刻的社会变革。这个变革的过程需要时间。民主的发展不仅是思想的进步,更重要的是要有制度的变革,要有社会现实的变革。从思想到制度,从制度到现实的变革历程实在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它需要时间。考虑到中国民主已经经历的里程,再过50年的时间,中国民主的发展必将达到远比现在为高的水平。民主的这个发展变革的过程是法治国家建设所必须的基础与前提。 中国的法治建设从自发发展逐步过度到自觉发展,从少数人的自觉到大多数人的自觉,再到全体人民的自觉,需要时间。中国的法治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启动的第一次勃兴,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的第二次勃兴,都不是基于深刻认知的理性行为。第一次勃兴是中国的知识先锐面对西方列强的侵略,痛定思痛,对西方社会进行考辨之后,临渊羡鱼的结果。他们从西方列强的船坚炮利、经济发达,进而认识到其法治的先进,于是发起了中国的法治启蒙,与法制变革,希图实现中国的法治,甚至还梦想着把中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当年的梁启超就认为,法治国家是极为成功的典范。到现在,中国的法治发展正在由自发转向自觉。但自觉程度依然有待提高。就社会普遍的大众来说,法治依然是不自觉的。还需要启蒙。一百年来,法治经受了风风雨雨,法治的道路还比较漫长,还需要时间和努力。因此,新世纪的到来并不意味着法治的实现,而是法治由准备转向形成。中国经济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将是在21世纪的中叶,中国政治的民主化的完备发展也应当在21世纪中叶,中国现代化的基本完成也应当是在21世纪的中叶,因此,中国法治的形成也将会在21世纪的中叶。 2.法治完善阶段——法治社会建设时期 中国法治经21世纪前50年的发展以后,到21世纪的后半叶,将会由形成走向完善,由法治国家向法治社会转化,并进入法治社会阶段。这一阶段是以21世纪前50年顺利完成历史任务为前提的。如果我们把法治国家建设完成的时间往后推延,其后这一阶段的法治社会建设也必将同样被往后推延。所以我们应当把目前的法治国家建设与未来的法治社会建设结合起来,把法治国家作为法治社会的基础来准备。从法治国家到法治社会这个发展历程是与中国的经济、政治、思想、文化乃至整个现代化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从20世纪初中国法治的第一次勃兴起算,到2050年左右,中国法治已经经过了长达150多年的准备和形成过程,应当说已经发展到比较好的程度,法治国家已经形成。但是社会还在发展,一些新的问题还会提出来。法治社会还有它不同于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使法治社会化将比使国家法治化更加艰难。那时的法治虽然仍然会把对于国家权力的约束摆到重要的位置,但其的根本的目标已经转变成为了使法治成为一种社会管理方式、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而且在中国法治发展的同时,世界各国的法治也在发展。中国法治要不落后于时代并与世界同步发展就必须立足于社会发展的实际,逐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成为世界先进的法治国家,营造出良好的法治社会。那时的中国法治也一定是与世界沟通的法治,与世界的法治发展并驾齐驱,或者作为世界法治发展前列的法治。 从法治国家到法治社会,将是中国法治在21世纪后半叶的历史使命。在法治国家建设的阶段,法治是以国家权力的法治化为首要特征的,是以包括权力组织、权力行为等的法治化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建设。在21世纪的后半叶,中国法治的使命将从法治国家建设转向法治社会建设。那时候,法治建设将担负起新的使命。其主要的努力方向将是使法治不再仅是一种社会管理方式,而且更是一种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以一种社会整体状态存在和发展。那时不是没有不法,而是任何不法的事件一旦产生,都可以循着法治的轨道和途径加以解决。法治成为中国社会的一种最普遍的社会现实。显然这个阶段的任务还比前一个阶段更为沉重。前一个阶段的效果直接影响着这一阶段的速度与进程。 法治社会的形成是一个很遥远的目标。即使法治社会形成了,它也还不是法治的终点。法治社会也还有一个不断完善的问题。法治的发展也许是一个没有终点的过程,法治社会也不会是它的终点,而是它的一个新的驿站。法治可能是一个不断更新的过程,其高级阶段为法治社会。法治在什么时候到达最终点?我以为,如果真有法的消亡,我相信一定是在法消亡的时候。最完善的法治不过是法发展的最高境界和最终的归宿。只有当法都不存在。或者没有必要存在的时候,我们才有理由宣告法治也消亡了。那是一个远大的理性和宏伟的目标,我们没有理由去怀疑她,也没有理由因为她在目前的不可望、不可及而放弃她。相反地,我们应当把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看着是向法治最高顶点迈进的过程,是走向法和法治的消亡的过程,更加努力,更加脚踏实地地孜孜以求,奋力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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