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治建设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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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为模式与行为目标具有内在的联系,对于行为结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任何一个后法治国家启动法治时都必然存在关于法治的行为模式的选择问题。中国社会和中国法学家们也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行为模式进行了十分有益的探索,提出了各种主张。我以为中国的法治建设的模式,应当选择国家推进为外在动力,民众推进为内在根据,国家推进为主导,民众推进为主体的国家推进与民众推进相结合的合力推进模式。

1.中国法治建设的行为模式选择

    中国法治建设的模式选择的问题,是从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选择的角度被提出来的。
有的学者认为,可供选择的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为政府推进型的法治和社会演进型的法治。 据此道路设计,其行为模式中行为主体不同,一是政府,一是社会;行为方式也不同,一是推进,一是演进。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治的道路为政府推进和社会推进。 据此道路设计,其行为方式是相同的,其主体则不同,一为政府,一为社会。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只能是政府推进,“选择强制的法治模式,即国家强行实施法治”。“中国只有选择在社会各个领域全面、强制推行法治,才可望在短时期内改变中国法治的落后面貌。” ,有的学者认为,法治建设只能依靠社会的演进。其理由主要是“人的理性认识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按预先设定的计划去构建完备的法治秩序。法治和整个进程一样,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自发演进的过程。”

    也有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应该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以政府推进法制的改革为主导,辅之以社会民间自然生存的具有现代法制精神的制度、规范和力量。”

    针对中国法学界对于法治理论的有关研究,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改良主义法治论方案、历史主义法治论方案和折衷主义法治论方案。改良主义法治论方案,强调国家在法治建构中的主导地位,认为中国目前还处在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过程中,法制建设主要还是一种政府推进型的法制,其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法制目标和实现步骤的战略设计与思考,取决于国家对近期行动计划与长远目标行动的统筹谋划和适时合理推进的结果。历史主义法治论方案,认为中国依法治国、法治现代化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作为一种制度的现代化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利用本土资源,重视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习惯、惯例和传统。折衷主义法治论方案,主张中国的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以政府推进依法治国、进行法制改革为主导,辅之以社会自然生成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规范和力量。

     综观有关观点,对于法治建设的模式,普遍将国家强力推行法治的模式称为政府推进。这种被称为“政府推进”的推进模式,实际上是国家推进模式。对此模式,我以为称之为“国家推进”更为恰当。因为政府一词可能被理解为政治权力,也可能被理解为与议会、法院相对应的政权组织。而国家可以比政府更准确地表达政治权力机构的意思。

     与国家推进相并行的,可能是社会演进,也可能是社会推进、民众推进。社会演进、社会推进、民众推进是在不同完全相同的意义上,与国家推进相对应的另一种模式。我以为,就行为主体而言,民众是一个比社会更为具体,更具有生动性与活动力的主体,而他们也才是国家最终的基础。再说,社会在广义上还包括国家在内。如果从这个层面来理解,还可能因“社会”一词而导致其与国家的无法分别或认识上的误解。因此,我以为,与国家推进,相并存的另一个主要推进力量,最好称之为“民众推进”。

    作为我们选择的模式应当是以国家推进为主导的,国家推进与民众推进相统一的模式。

2.国家推进是法治建设模式中的主导因素

    法治建设的模式是一个整体。它由多种因素构成。其中最主要的力量,一个是国家推进力量,一个是民众推进力量。在这两个力量因素中,国家推进的因素起着主导性的作用。
中国法治建设之所以需要国家推进作为主导力量,是因为,中国社会缺乏法治传统。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要进行法治建设,国家推进是最基本和最必要的模式。传统对于任何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都具有某种倾向和定式的意义。在没有足够外力的作用下,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都会沿着其传统所固化的方向继续向前发展,而不改变其固有的方向。中国传统社会中所拥有的是人治传统。人治与法治是根本对立的。在中国这样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要推行法治,如果没有国家的强力推行,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否则,国家和社会就会在人治的历史轨道上继续延续。

       中国法治建设之所以需要国家推进作为主导,是因为,中国社会缺乏足够的法治基础。一国的法治建设需要必要的、与法治建设相适应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道德基础等。它们都是一国法治建设得以成功的基本依据和客观保障。缺乏法治基础的国家,其法治是无法自然生成的。中国正是一个缺乏法治基础,并正在建立自己的法治基础的国家,因此国家主导性的推进就成为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法治的建立要依赖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意识等各个方面的现实基础和相互配合,它是一种整体状态。中国必须走向法治已经是我们坚定不移的目标,那么,作为主导力量的国家推进就成为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

      中国法治建设之所以需要国家推进作主导,是因为,中国有崇尚政治权力的传统文化。中国的政治权力机构在总体上总是具有极大权威的,在人民的心目中具有在其他国家,尤其是在西方国家所不具有的那种社会威望。社会普遍存在着权力崇拜的倾向。这种传统,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治建设的障碍;这种传统,如果被很好地因势利导,也会成为法治的启动力量和推进力量。在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启动法治建设的时候,权力对于法治的倡导,无疑具有重要的,甚至不可缺少的意义。在这种情形之下,不是我们是否选择国家推进的问题,而是不能不依靠国家推进。完全可以说,没有国家的引导,中国法治建设根本就无法得以进行。因为,非国家推进的法治,在民众心目中会因缺乏足够的权威而难以推行。

     中国法治建设之所以需要国家推进作主导,是因为中国有服从权力的社会心理。简单的服从权力,必然会影响民主,甚至也可能破坏法治,然而在一个崇尚权力的社会中,要实现法治,又必须要依靠权力的引导。在古今中国,民众普遍的意识或者观念之中,权力始终具有崇高的地位。反对权力往往都是在权力出现严重异化,以至于会影响民众生存的时候,才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社会一般地都会敬畏权力。在这种心理状态无法彻底改变情况下的法治建设,就必须考虑到它的存在与性质,以使我们的法治建设在这种客观的心理条件下得以顺利进行。作为一种社会心理,它有受传统影响的一面,是传统发展到现代的结果。社会心理更有在现实社会中生成、延展和发挥作用的一面。它是现实社会发展所必须考量而不可回避与回绝的因素。中国法治建设不仅是在一定传统基础之上的,也是在一定社会心理的基础之上的。在权力服从构成普遍心理的社会中,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不依靠权力的启动是根本就不可能得以建立的。

3.民众推进是法治建设模式中的必要力量

     民众是任何社会法治建设的最深刻的社会基础。没有全社会民众的参与,法治至多只是社会管理者的理想或社会先进分子的期望,而无法成为客观的社会现实。一个社会的法治化最根本的还在于其社会成员思想意识、社会行为的法治化。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概莫能外。在中国这样一个泱泱大国,发动民众与民众的直接参与,必然是决定法治建设成败的关键与根本。

     民众才是法治建设的最终推动力量。真正的法治必然要求民主和推行民主。法治和民主都必然包含着对于权力的制约。任何政治权力要自始至终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坚持法律至上,是难以作到的。尤其是在法律要直接制约政治权力的范围与行使的时候,更难保证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这时,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决定与监督就必然成为法治建设的要求与内容。人民担负着对于国家权力的最终监督与制约的责任和使命,因此,人民大众当然是法治建设中最不可忽视的、根本性的决定力量。

     中国法制和法治发展的历史事实充分说明,没有民众的参与就根本不可能成功地进行法治建设。中国本世纪之初的戊戌变法,就是由一批具有先进意识和革新精神的知识分子所发动的政治运动。他们满腔热忱地期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奋斗实现法治在内的政治理想,但他们失败了。从一定意义上说,自戊戌变法以来,中国的优秀分子一直在寻找走向法治的道路,并身体力行地进行着法治建设。然而,结局却是十分悲壮的,他们或者是失望或者是绝望,甚至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法治还只是存在于希望之中。没有民众的参与,任何先知先觉都无能为力。

     历史发展到当代,民主已经成为普遍的世界潮流。现代世界各国,民主化浪潮不断高涨。在当代中国的发展中,民众曾经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现实中,民众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依然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民众的当家做主意识明显增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真正动力的人民观至少在社会表面的舆论与口号中,具有了普遍的社会认同,形成了社会的共识。法治建设事关中国社会的未来走向和兴衰荣辱,是对中国传统社会的革命性变革。这一伟大的社会实践如果没有民众的参与,根本就不可能被切实发动和顺利推进。

4.中国法治建设的合力推进模式

    反对国家推进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有的学者反对法治建设的国家推进,认为,国家或一定意义上的政府推进,其“法治道路天然地把人民大众推到了被动的、被管理的位置上”。我以为,这是对国家推进型法治道路的误解。因为,国家推进并不必然要把民众推到被动的、被管理的位置。国家推进仅仅是指在法治建设中政治权力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是法治建设最直接的主导力量。其最深刻的社会基础还在于人民大众。民众在其中并不是无能为力或无足轻重的。那种,以为强调国家推进就会忽视民众意义的观点,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忽视民众力量的观点,也是有失偏颇的。民众对于任何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最终决定者的意义,法治建设也不例外。具体地说,一是,民众是国家的基础,是一切政治权力的终极来源。对于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尤其应当如此。二是,国家推进的法治建设只有得到民众的理解、支持与参与,国家才可能获得最强大的支持力量。三是国家推进的法治建设只有民众的合力推进,才可能演化成社会客观的法治现实。

   国家推进与民众推进二者之间,以国家推进为外在动力,以民众推进为内在根据;以国家推进为主导,以民众推进为主体。两种力量从不同角度共同作用于法治建设,形成推动法治发展的强大合力,更好地推进法治建设,使法治得到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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