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治民主化的含义 “政治”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春秋战国时代的《尚书》、《论语》和《周易》等典籍,多用指统治者理国治民之事;在古希腊被用指国家事务。政治,如果是指公共事务,自从人类有公共权力以来就有了政治;如果是指“阶级之间、民族之间、社会集团之间基于各自根本利益所发生的相互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活动” ,那也是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就产生了。在人类创造了政治之后,政治就成为人类无法摆脱而又必须运用的圣物。也许正是因此亚里士多德才将人定义为政治的动物。人们既然无法摆脱政治,如何使政治良性发展,就成为了人类必须探讨的课题。 除了原始社会的“政治”可能是民主的以外,由于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原因,人类的政治首先并不是民主的。而恰恰相反的是,人类的早期政治多半是专制的。由专制走向民主,政治已经经历了千百年的发展历史。人类的政治实践,得出了结论,最有利于人类共同发展的只能是民主政治,而不是专制政治。于是人类就开始了对于民主政治的探索。所谓政治民主化就是政治从专制集权向民主过度,以建立民主政治,实现政治民主的过程。 为什么政治需要民主化? 首先,专制政治给人类带来了重大的灾难,只有民主化才能使人类远离专制,远离灾难。政治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都是由专制者所把持的,专制者对于公共权力的滥用,导致了数不胜数的严重恶果。人类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终于发现,专制的政治必然是灾难性的政治。它由专权者意志决定,人民在专制者之下,没有自由,没有平等,甚至没有最基本的人权。 其次,民主政治有利于人类进步,政治民主化必将使人类得到更快更大的发展。民主政治是多数人掌握的政治,虽然多数人也可能有失误。但是,多数人的失误总会少于少数人,古人所说的集思广益便有此意。多数人的错误一旦出现,也比较容易发现错误,纠正错误,执迷不悟的情形少于少数人。 2.政治民主化要求法治与法治国家 政治民主的内容要求法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政治会对法律提出要求并通过法律得以满足的情形,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家都是赞同的,而资产阶级的学者也同样注意到了这一点。川岛武宜在其著作《现代化与法》中就不厌其烦地写到:“因为政治是各种社会力量抗衡的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为获取自身社会利益的活动,必然会表现为政治上的权力之争,而这种政治权力之争的最终结果,又必然会表现为靠政治权力强制推行的法律命题。” “任何强大的、有组织的政治权力,为了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都要创造自己的法律观念或法律命题。” “在社会结构之中,法律命题是为政治权力所支配着的。因此,在法律命题之中,必然或多或少地体现着一定的政治理想。” 政治民主希望通过法律的方式得以实现,也同样会反映在法律中,形成对于法治或者法治国家的企求。 政治民主中最首要的就是人民民主,根本的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人民的主人地位、权力、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都需要法律予以确认和保护。否则,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就难以落实。政治民主中最主要的是人民享有知政、参政、议政和督政的权利。知政权是人民在民主政治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各项政治权利的前提。法应为知政的范围、途径和方式等提供法律依据。参政权是人民具体享受主人权力的体现,内含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等。人民参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都需要法予以规定。议政权是人民评论政治、对现实政治发表自己见解的权利。法应确保人民议政权利的享有。督政权是人民监督政治、保障政治民主的手段。法应为人民监督政治提供有效的保证,确保政治对民主的忠诚。 政治民主的实现途径要求法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民主政治,乃多数人的统治。实行直接民主,让每个主人都直接地行使统治权,在现实社会中是根本不可能的。于是,就必须采用属于间接民主范畴的代议民主制。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代表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由它制定法律,监督法律实施;由它组织国家机构,监督国家机构。人民通过对代表的选举、监督,实现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力。民主的过程是复杂的过程。民主有可能在其过程中发生畸变。要确保这一复杂过程不致于扭曲民主,就必须要有严格、稳定、权威、连续的程序规则。这种程序规则只能是法。 政治与法治都需要民主化,而政治民主化则是法治民主化的前提。民主政治与法治具有内在的同一性。民主政治的根本在于,政治要植根民主、反映民主、实现民主。法治的根本也在于民主。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灵魂、核心和依归。真正的法治必然是民主的法被严格地遵守执行。立法、执法、守法、法的监督,一切法治环节都必须是民主的。民主是民主政治与法治的根本共同点。 中国民主政治法治化是一个历史过程。民主政治法制化是法治化的第一步或者第一个阶段。我国目前正处于这第一个阶段。郭道晖教授在1987年从十个方面总结了中国民主政治法制化,即:制定了一部新宪法,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实施;改进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能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改革了国家领导体制,使国家机关能够更有效地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事业;改善了选举制度,增进了选举中的民主;扩大了公民的权益,有些已有了法律保障;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利益;建立了基层群众的自治制度,并正在把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化法律化,把民主落实到基层;恢复并逐步健全司法机关与司法制度,在司法中贯彻了民主原则;经济文化领域中有了某些民主性的进展;初步建立了国家的监督制度,行政监督有所加强。并认为,还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改进,即如何以法律来具体保障宪法民主的实施;如何在立法中贯注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与精神;如何使已经法律化的民主得到认真切实的执行。 笔者注意到,郭道晖教授是为一个海外版的刊物撰写的文章,其中有真知灼见,也有政治宣传的考虑。如果我们进行更自我的一种反思,就会发现,除了郭道晖教授所指出的几个方面的问题之外,我们在民主的法制化方面,还存在许多其他的问题。一是,我们的许多关于民主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甚至还有很大的缺陷,民主的程度还很低。例如我们的选举法律制度,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来说,直选仅仅限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余均为间接选举;就行政官员来说,目前尚无直接选举,一个由群众直选的“村长”在官阶上还没有级别。二是。我们的一些民主的法律制度之间还存在着相互的冲突。部门法的一些具体规定与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自由权利相矛盾,影响了公民自由权利在法律上的具体化。 3.法治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民主政治 法治和法治国家都是以民主作为前提、基础、保障和目标的。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就整个民主而言,政治民主对于法治具有最为首要的意义。没有政治民主就没有法治。政治民主的建立,需要一个政治民主化的过程。政治的民主化既是政治民主的形成过程,也是社会民主化的龙头和关键。任何社会民主化要获得成功都必须首先将政治民主化。 法治作为一种思想理论,是人类思想积淀的结果,是人类法律文化的总结;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则是人类千百年社会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的积累。千百年来,无数的仁人志士都曾加盟法治建设。 法治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是一定国家或社会多数成员共同劳动的结晶。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尤其需要千百万人的共同参与。法治或法治国家不是某个英雄人物或者少数的几个人、几十个人、几百个人就能完成的。法治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过程需要全体社会民众的广泛参与。只有在人民广泛参与下,法治或法治国家才能得以推进的。中国法治目标的提出已经不是一个很短的时间了,至少有了上百年的历史,为什么一直进展缓慢,离法治的目标还道路遥远呢?回答是多样的,但其中,缺乏民众参与,无疑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综观世界法治发展的历史,也同样可以看到,一个成熟的法治或法治国家,都不是一蹴而就,一日之功的,也不是由少数政治领袖闭门造车形成的。旷日持久的法治发展,必须有民众的普遍的参与。 由于法治总是以政治民主作为前提的,所以,法治必须以政治的民主化作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