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主治国优于专制治国 通观历史,治国的方式是多样的,有人治、法治,乃至礼治等。在总体上,无非是民主之治与专制之治而已。在民主和专制之间,惟有民主为最好的治国措施和方略。民主的本意为多数人的统治,多数人的权力或者多数人决定。专制则是指权力为一个人或一小集团所掌握,不受任何其他限制。从治国方式上讲,民主治国与专制治国的差别就在于是多数人治国或是少数人治国。多数人治国即为民主治国,少数人治国即为专制治国。将民主治国与专制治国相比较,民主治国的优越性主要表现为: 民主治国比专制治国更能获得民众的支持。民主治国实为多数人治国。由于治国的意志是多数人的意志,因而,民主治国更符合多数人的意愿,它必然会赢得多数人的支持,多数人都会基于自身的认识,而对治国的方针和策略表示理解和赞同。在民主的国家中,由于治国者本身就是社会民众或者他们是以民众的意志为其意志的,所以治国者就可以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其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活动就能够更好地得到社会民众的支持。赢得民众,对任何社会的统治者来说都是必要的,而民主治国正是赢得民众的正确道路与唯一选择。 民主治国比专制治国少犯错误。民主治国与专制治国的差别不是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而是可能多犯错误或者少犯错误。“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断。又,物多者比较不易腐败。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不易腐败。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它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 民主治国中由于坚持了多数人决定,集中了多数人的智慧,因此,多数人犯错误的可能性就比少数人犯错误的可能性低。民主治国即能在相当大程度上避免专制治国的错误。在失误概率上民主治国所占有的优势,是民主治国比专制治国优越的重要根据。 民主治国比专制治国更易于纠正错误。正如前面所言,民主治国并非不犯错误,而仅仅是少犯错误而已。非但如此,一旦错误发生,民主治国比专制治国更易于纠正错误。因为民主治国中,多数人比少数人更容易发现错误,一旦发现错误,错误就有获得纠正的可能。而且在民主治国中,不仅保障多数人的权利而且还保留有少数人演变为多数人的途径。只要有人认识到错误,即使他们是少数人,也可以因其认识的正确和时间的延续,而发展成为多数人。一旦少数人成为多数人,原有多数人的决定就会为新的多数人纠正,错误就可能被及时地纠正。民主治国对错误的良性校正机制,同样是民主治国比专制治国优越的重要根据。 民主治国比专制治国更有利于保护反对者的利益。民主治国并不是民主的专制。在专制治国下,少数人本身就是不尊重多数人的,如果它尊重多数人就不再是专制治国了。专制者对反对者总是持一种敌对和敌视的态度,甚至会对反对者进行镇压。而民主治国本身是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办事的,保护少数人并不会影响多数人决定的贯彻,相反,保护持不同见解的少数人正是多数人修正自己错误的必须,是使少数人可能成为多数人的必须。真正的民主治国,不仅不会仇视反对者,而且还会保护和尊重反对者。保护少数人是民主政治发展到高度理性的产物,也是民主与专制的重要区别之所在。因此民主治国中容忍甚至保护反对派和反对者,而专制治国中就断无这种可能。 对于民主治国和专制治国的认识,一定要避免那种民主治国是在任何方面都好,专制治国是任何方面都坏的观念。 其实,专制治国有它的“好处”:“君主政体比共和政体有一个显著的优点。事务由单独的一个人指挥、执行起来,较为迅速。” 而“民主政体,作为一种统治方法,受到一些根本的限制,还受到一些在原则上难以避免的限制,根本限制主要有两个来源,即某些决定必须作得迅速;另一些决定需要专门知识。” 认识到专制治国的“优越性”和民主治国的“缺陷”,也就不会面对专制治国的存在“合理性”有怀疑,也就会更冷静地对待专制治国的“优越性”,更加理智地选择民主治国。同理,也就会正确对待民主治国的缺陷,并努力克服民主治国的缺陷。人类之所以愿意选择民主治国,不是因为它在任何方面都比专制治国好,而仅仅是因为民主治国比专制治国具有更多的优越性,仅仅是人类不愿意犯更多的错误。任何错误对于历史来说,只是一瞬间,但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则可能是一生,对于人类来说,则可能是一代人或者几代人。人类不愿,也不能承担如此沉重的成本。因此,人类必须毅然决然地选择民主治国而摒弃专制治国。 2.民主治国需要法治 民主治国比专制治国优越,但是民主治国必须依赖法治,必须实行法治。因为,民主治国需要法治来确认民主的基本制度,民主治国需要法治来贯彻与实现,民主治国需要法治来消除向专制治国转化的可能性与现实性。法治是实行民主治国,防止民主治国向专制治国畸变的根本措施。为此,民主治国就需要法治。 首先,必须运用法律从国家制度意义上确认民主的地位并保障民主的实现,保证国家和社会根本而首要的主体为全体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对于民主是非常重要的,用法律确认国家制度上的民主,是最首要的。若非如此,民主就缺乏存在的法律根据,就可能被篡改或者 被公然改变。在国家制度的民主上,最首要的是用法律的形式来宣告民主的国体和政体,最重要的是运用法律将民主予以具体的制度化。也就是说,民主不仅是依靠法律来宣告的,而且是依靠法律来落实和贯彻的。必须将民主表现和转化为具体的国体法律制度和政体法律制度,民主才可能获得严格的法律保障。 其次,必须运用法律规制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不按民主的途径和方式运行,保证权力运行的民主。权力的制约是必须的,而制约权力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采用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责任制约权力的方式,法律制约权力的方式等。综观各种方式,其实,权力制约权力方式、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责任制约权力的方式,等等,都离不开法律制约权力的方式,他们都以法律制约权力作为实现的途径。没有法律,权力也会摆脱其他权力的制约,更不会受权利的约束,责任也会变得没有外在的强制意义。要防止权力的运行的无序或者混乱,就必须为权力的运行设置轨道和规则。法律的规定正是这样的轨道和规则。惟其如此,权力运用的民主才可能有所保障。 再次,必须运用法律从社会层面上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力与民主权利,实现社会普遍的民主。民主权力与民主权利是民主的重要内容。在民主治国中保证人民民主权力和民主权利的拥有与实现,是社会普遍民主的最基本、最普遍的部分。社会层面的民主最为广泛。没有法律这种统一而普遍的规则,其他任何手段都无法彻底防止人民权力和权利被剥夺。法律不仅是为人民的权力与权利提供了制度根据,而且为他们得以实现提供了程序保障。法律对于权力和权利的意义,远非是认可,而且更有确保其得以现实化的途径与方式。一旦人民的权力或权利受到侵犯,他们可以通过申诉、控告、检举,可以通过诉讼来得以解决。如果说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还没有严格的程序保证,那么,诉讼的程序保证则是最为严格而绝少疏漏的。在这一方面,法律的作用是其他任何手段都无法予以替代的。 第三,必须用法律保护少数人,设置民主的救济措施。民主不是不犯错误,只是少犯错误而已。民主随时都应当有修正的机制和救济的措施。民主的错误实际上是多数人的失误,要防止民主犯错误,就必须在服从多数人的同时保护少数人。如果说一时的少数人可以成为另一时的多数人,那么,这种对少数人的保护,也就是对潜在多数人的保护;如果说多数人的错误可以由原来的少数人来纠正,那么,这种对少数人的保护,实际上是对多数人可能失误的救济。服从多数人是容易的,而要保护少数人却可能是困难的。惟有法律能够使保护少数人成为制度,并将其贯彻。只有有了法律的规定,多数人才不至于酿成多数人的专断或者专横,少数人才能具有获得保护的制度根据,民主才是完善的。 最后,必须用法律来防止民主向专制的畸变。民主对于权力的行使来说,是最为科学的方式。然而,民主对于拥有权力的个人来说也意味着是一种约束。我们所必须考虑的第一个方面的问题是,行使权力的个人可能背离民主。权力是由民主掌握的,这是在总体上和根本上说的。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每一个权力的具体行使都是通过具体的个人来进行的。这些有权运用权力的个人就始终存在着背离民主的可能性。这种背离有可能是故意的,有可能是无意的。因为,现实中的个人都是有独立思维、个人意志、个人利益的个人。其中,就难免有的人会为自己的私利考虑,故意滥用权力或者扩展权力。权力的滥用或是权力的扩展,都是对于民主的侵犯。此外,由于行使权力的人的能力、知识的差异,他们中有的人也可能过失地滥用权力或者扩展权力。不论其主观状况如何,都是对于民主的侵犯。民主一旦受到侵犯,民主治国就可能逐步为专制治国所取代。我们必须考虑的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是,民主的不完善可能导致民主畸变为专制。民主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民主制度的完善更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民主和民主制度的疏漏都可能给专制留下可乘之机。我们必须考虑的第三个方面的问题是,民主自身的缺陷也有使民主畸变为专制的可能。民主是多数人决定,多数人可能有多数人的误解和多数人的失误。多数人的误解与失误也可能使民主向专制恶化。为了防止权力行使者滥用权力和扩展权力,必须依靠法治来规范权力;为了民主不因其不完善而被专制所取代,必须依靠法治来预防;为了民主不因其自身的缺陷而转化为专制,必须要法治来救济。 民主治国与专制治国相比较的优越性表明了民主治国的必要性,形成了民主治国的理论学说,民主治国对于法制和法治的要求,以及对其的理论认识,使民主治国理论成为了法治的理论基础。 3.民主治国与中国民本主义 历史上,中国政治的主流文化一向推崇的是集权主义,与此同时,中国也有一种完全不同于西方人文主义和人本主义的民本主义长期生存着,它极具中国文化的特色。中国的民本主义是在两重意义上被设定的。一是在民与神的关系上,民为神本,二是在民与君的关系上,民为君本。就民为神本来说, 在西周时代,就认为,“天道远,人道迩。” “天之爱民甚矣” “民,神之主也。” “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神,聪明正直而壹者也,依人而行” “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就民为神本来说,在周的晚期就已经受到了相当的重视,老子提出“圣人常心,以百姓心为心” ,孔子则提出“因民之利而利之” 到了孟子更进一步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到西汉,贾谊将民本思想发展扩充为“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 荀子的舟与水的比喻乃至流传千古。“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民本”一直为历代开明君主作为古训,并被一些社会精英作为进行社会批判的武器。 中国的民本思想,远不是民主思想。“在中国古代,民本学说只能作为绝对君权的抑制剂、制动刹发挥作用,而不可能直接导向主权在民的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石的民主政治轨道。” 但是,“当民主主义开始萌动之际,古老的民本主义再度发挥其社会批判功能,并成为生发近代民主主义的生长点。” 民主思想对于法治有着根本的影响,它实际上也是立法者制定法律的重要价值趋向。中国社会传统的民本思想在现代社会依然很有影响力,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民主起到引入的作用。而且,民本思想绝对比单纯的专制思想要进步得多。但是,由于“民本思想”毕竟是“君权思想”之下的产物,它骨子里包含的并不是现代民主与法治。如果将民本理解为民主,那么民本就会成为民主的障碍,从而影响法治。民本主义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民主治国,也会在一定意义上成为民主治国的障碍因素,并进而影响法治。因此,必须理性地对待中国既有的民本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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